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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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 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 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 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 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通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 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 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 物品。

第三条

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 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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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未经允许,任^单位和个 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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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 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否则


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 扣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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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发现确实 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与本 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 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为了对案件涉 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 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 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 以减少财产损失。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 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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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 收取任^可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 8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 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公安 机关应当指定部门作为案件财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财产的统一管 理,并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存放场所,对案件的集中保管。案件 涉及的所有财产,或者案件涉及的财产,由各案件办案部门处理。财 产保管范围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案件处理部门可以设 立专门场所,以保护所涉财产的价值低,易于保存或需要用作证据, 并需要提前退还


给受害者和受害者。案件处理部门应当任命不负责案 件处理工作的警务人员负责案件的财产管理,如收受,保管,转让; 它是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产。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一个账户,作为管理本案涉案资金的 一合规账户。案件办案部门没收涉案资金后,应当立即移交给涉案 财产管理部门。涉案财产管理部门应当为涉案资金设立附属账户,存 入唯一合规账户,并将存入凭证送交案件处理部门备案。但是,具有 一定特征性的现金可以证明某些案件的事实,需要作为证据的,应当 移交给案件涉及的财产管理部门或者案件处理部门的财产管理人员 进行管理。文章,不再存入唯一的合规性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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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案件涉案财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时, 过程地实时输入和管理财产信息,并与执法,案件处理信息系统相 连接。涉案财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财产进行逐一编号,并将案件原 因,出处,财产基本信息,存放状态,地点和目的地等信息输入信息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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