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1993.04.24 1993.01.01 民航局发[1993]133号 民航,基本建设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3)133号) 各航空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2)145号《关于研究民航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上海机场下放地方管理部门的会议纪要》,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4号《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已征得财政部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四月廿四日 附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包括民航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和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以及即将成立的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从事通用航空作业,又兼营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其兼营运输业务的部分也执行本细则,从事通用航空部分暂不执行本细则。 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基金)的收取比例。国家对各航空公司均按国内航线运输收入的10%,国际及地区航线运输收入的6%收取民航建设基金。对在国际航线上执行政治性航班和专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民航局将视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减免,但减免后的上交比例,不得低于国际航线运输收入的4%。 四、民航建设基金上交的时间和办法。各航空公司每月根据运输收入的预计数,按规定的比例,从运输收入中计提民航建设基金,计提时分国内和国际借记“运输收入”科目,贷记“应交民航建设基金”科目。各航空公司每月将计提的民航建设基金,于次月的10日前通过银行汇交到民航局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东西分理处开设的帐户(帐号:461138-79)。汇交时借记“应交民航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各航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交的民航建设基金,每季终了应根据会计决算反映实际运输收入额进行清交。 五、民航建设基金是国家为尽快改变我国航空运输基金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因此,此项基金只能用于民航机场航路建设、空中交通管制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鉴于1992年底以前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在从事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使用了部分贷款,其归还这部分贷款本息所需资金也可在该项基金中安排。超出以上范围的贷款一律不得用该项基金安排。 六、民航建设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民航局每年年初根据各航空公司生产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编制当年民航建设基金收入计划和使用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七、民航建设基金由民航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其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批,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建成以后,经审计部门或有资格的财务公司严格审计。 八、民航局每季度终了将各航空公司上交的民航建设基金,通过“应交民航建设基金”科目,如数上交国家财政,并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财政请款。当民航局收到国家财政下拨的民航建设基金时,将做为专项拨款存入民航局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专项存储。民航局按照民航建设基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下拨给企业,企业收到时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具体财务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根据民航建设基金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有权对该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为了使财政部和民航局及时了解民航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民航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根据具体项目每季度编制支出报表,并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民航局。其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民航建设基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b6d93ab9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