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鼓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标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鼓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开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 坚持鼓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鼓励与长期鼓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开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标准化。 (五) 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方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开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 内部根底管理标准,财务报表和本钱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参谋和职工民主监视等内部监视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鼓励单元三局部构成。中长期鼓励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根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当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因主辅别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5bccaa87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