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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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

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社[2001]6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2.16 【实施日期】2001.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

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16日 财社〔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现就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有关经费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 1 / 2








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

制总额内调剂,统一下达;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员经费定额和业务经费定额,根据省级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二、做好经费指标和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省以下药政、药检、医药管理等机构现有人员及其开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全部上划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资产的划转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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