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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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 报到登记

第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交接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或者保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交接程序办理。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取纳入信息大平台红色预警等措施协助查找。 第三章 宣告执行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相关人员组成。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十条 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参加宣告执行活动,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

前款第三项中的“社区矫正期限”按照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确定。 第四章 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三条 矫正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的综合评估情况; (四)具体矫正措施。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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