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基于出生、结婚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又因为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由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包含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内容,财产关系多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婚姻家庭法应当属于身份法。这一显著特征决定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征及其解决的方法与一般商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约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来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例如,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双方共有;男女双方在赡养父母方面义务相同;继承发生时,男女具有同等继承权;等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并不矛盾。几千年的男尊女卑思想以及人身依附的观念,对现实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提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 5.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686cd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