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成立, 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XxXXX,经营范围:从事纸品以及相关原材料的分割、包装、仓储、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特此说明。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XxX有限公司 日 期: 2012年7月5日 法人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9d7f1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