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心理学观点看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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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心理学观点看家庭暴力 随着大众媒体的普及,各种社会现象曝光在我们的视野中,尤其抓住我们眼光的就是家庭暴力。不仅是关于这方面的悲剧不断在曝光,我们也渐渐发现在我们身边也有许多这样的例子。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而这种现状一直处于隐秘的状态,这是因为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形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从生物学上说侵犯是认得一种本能当人的情绪受到刺激时就需要发泄

社会学习理论来看: 侵犯是可以通过强化培养、可以通过观察学习而获得。家庭暴力作为侵犯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如此。一些家庭暴力的实施是“模仿”“学习”而来的。例如在家庭中妻子和丈夫争吵中常使儿子动手打父亲,使得未成年孩子心理受刺激,这就是一种观察学习的过程,强化了他的暴力思想,学习了家庭暴力,可能导致后来儿子对他母亲也痛下打手。

施暴者获得关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学习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观看暴力电影,热衷于暴力游戏这些都会增强他们的暴力情绪唤醒,给他们提供暴力行为模式,减少他们对暴力行为的敏感度。

从挫折—侵犯理论角度来看:

家庭暴力的实施有可能并不是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也可能是因为其他矛盾转化造成。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在外交往或工作中遇到了挫折,回到家中可能就会对受暴者转化矛盾与不快进而对受暴者施暴。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挫折导致家庭暴力侵犯的激发。其实这也是很常见的。

挫折是一种目的障碍,人在遭受挫折以后会引起一种唤起状态,它可能导致侵犯的激发或


者其他反应(例如退缩),当挫折导致侵犯的激发的时候,就会产生外向侵犯或内向侵犯,而我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种外向侵犯。 那么如何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我们从上述的动机分析中可得知侵犯是一种人的本能,但是我们本能是可以定期或不时地通过合理途径加以宣泄的,因此,家庭暴力不是不可以遏止的,我们必须要找到合适的宣泄途径。这种宣泄途径可以是实际上的也可以是想象的和观察的攻击行为。人们可以参加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消耗体力的活动,如登山、航海等不具破坏性的发泄方式,来代替实际上的侵犯,当人们就要发生侵犯的时候,可以让他们看一些感人的照片或者电影,让他们的侵犯的意识转移到这些感人的照片、电影上,使他们发生“移情”

首先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其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最后,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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