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对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ba4d2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