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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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函的区别

“”和“”都是上行文,是行政机关使用频率较高且容易混淆的文种。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将“请示”文种用“报告”文种呈送上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答复),这样就容易贻误工作。因此,在撰写“请示”和“报告”时,要特别注意二者之间八个方面的区别。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和建议,答复上级讯问,报送文件、物品等。

“请示”是本单位无力无权解决或按须上级批准之后才能实施的事项;“报告”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比较重大的工作或向上级机关建议,须上级机关知道的事项。

“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多事一报,但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

“请示”应事前行文;“报告”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行文。 “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或越级主送;“报告”可以主送几个相关的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抄送。

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及时批准、批复(答复),是办理件,下级应在收到上级批复(答复)后才能实施;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报告后,主要是了解情况,可以不答复,下级不用等待上级答复。

“请示”的篇幅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的篇幅相对较长,但一般不超过3000字。


“请示”在完毕时用“特此请示”、“特此请示,请批示”、“请审示”等;“报告”用“专此报告”、“特此报告”。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可分为商函、询答函、请批函(请求批准函、审批函)。“函”在公文往来中使用比较广泛,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不相隶属的同系统部门之间询问和答复工;二是请求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批准有关事项,不能用“请示”或“报告”,应使用“请求批准函”。

在公文撰写中,容易出现“请求批准函”误认为就是“请示”或“报告”文种,在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使用“请示”或“报告”,是欠妥的。“请示”与“请求批准函”有严格的区别,主要有:

“请示”是上行文;“请求批准函”是平行文。

“请示”的主送机关是具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请求批准函”的主送机关是平行或不相隶属的职能单位。

“请示”是请求批准、指示;“请求批准函”是请求批准某项职能事项。

“请示”的用语应尊敬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函”应互相尊重。 “请示”的事项由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请求批准函”的有关批准事项由受文单位复函(审批函)

“报告”是上行文,其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总结”不是公文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拟稿人将工作总结作为公文文种行文,如在带有工作总结性的公文标题中用“某某单位xxXX工作总结”等,这样的标题是不对的。其实,工作总结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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