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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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与现实性的游离与耦合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本文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关于学术性和现实性的三种叙事,分析了这些叙事的由来及其焦点,指出学术性和现实性的关系之所以成为问题,既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有理论自身的原因。最后强调,学术性总是在对现实问题的处理中展现的,而现实性总是需要某种

:本文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关于学术性和现实性的三种叙事,分析了这些叙事的由来及其焦点,指出学术性和现实性的关系之所以成为问题,既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有理论自身的原因。最后强调,学术性总是在对现实问题的处理中展现的,而现实性总是需要某种学术化的处理才成为现实性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 学术性 现实性 近来一些学人的文章表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 学术性与现实性的关系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走向意识形态取向和学术取向的相对分离,前者完全以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政治需要为转移,后者则一心求解这个领域中长期积淀的学理问题,二者间可以形成一种互补结构。其中,学术取向的研究应走向与其他学术领域的深度关联,走向与国际论坛的积极互动,走向观点独立的反思性探讨,走向学理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当然,讲学术取向与意识形态取向的相对分离,并无主张学术取向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无须关注现实问题的意思,而只是强调这种取向的任何研究,包括对现实问题的研究,都要以弄清学理为本分。论者还认为,“两种取向相对分离”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种共识的阐述,相当一部分学者在自觉地坚持这种分离。[1]应当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努力走向“专业化”,其意义似乎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心存疑虑,那就是,当我们把马克思哲学有意地从意识形态中区分出来并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对象时,是否忽视了马克思哲学与意识形态的应有的历史性关联,而这一关联本身就应该是我们从事马克思哲学学术研究时无法割弃的思想前提,换言之,当我们撇开马克思哲学与意识形态的应有关联时,很可能同时也抽掉了马克思哲学与时代的内在关联。[2] 两种不同的观点,也就是两个不同的故事。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两种观点借用的素材有诸多雷同,但由于讲述者的身份和位置不同,素材出场顺序的不同,以及节奏的差别等等,最后讲述出来的故事就相去甚远,乃至大相径庭。[3]两种观点孰是孰非,无法轻易判定。本文试图围绕学术性和现实性这个议题,提供三个密切相关却又不尽相通的叙事,以为这个议题的思考提供更多的空间。叙事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通常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观察问题、变革现实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实践为核心和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它的真理性、科学性以及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同实际的紧密联系。[4]在这种阐述中,当然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学问, 科学,但更为强调的是它的意识形态性,它对于其他哲学学科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指导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是“现实的”,它就是“现实的”。换言之,作为至高无上的科学,它的学术性无需考虑; 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它自然是“现实的”。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逐渐回复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基本位置。就其作为一门学科而言,和其他哲学学科没有什么区别,这个时候,它有必要考虑基本的学术规范,考虑自己在哲学史中的定位。马克思是现哲学家、马克思哲学的现代性之类提法,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比较研究等等,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在这个努力过程中,大家注意把学术研究和意识形态宣传区分开来,各司其职。叙事二:马克思主义哲学1978年至1992年的表现是众所周知的,它积极地参与和领导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思想启蒙,但值得注意的是,种作用是在把它从机械论的教条式理解转换为人道主义、主体、实践等基本的现代概念后才发挥出来的。1992年后,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就国家来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并行不悖,但学术界则不能不承认,马克思对现代思想和社会始终是充满反思态度的。尽管也有学者论证马克思那里就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萌芽,但无论如何,马克思对市场经济的态度是微妙复杂的。就此而言,所谓学术性和现实性的背离或者说脱节,某种程度上指涉的是作为学术的马克思主义和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间的关系,这是今天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所不可避免要遭遇到的。这也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实践标准讨论到人道主义讨论和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从对传统“哲学科书体系”的反思到哲学问题意识的增强及各部门哲学的勃兴;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的一元独尊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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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进行沟通和对话;从主要从事经典文本的诠释和解读到立足于当代 社会实践创立富有个性的哲学学说,无不彰显出以下事实,即:伴随着时代背景的转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哲学自我意识到研究主题和方法都逐渐走向深化,研究的深化必然关涉到路径的选择。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性和现实性问题的提出,就折射出现时代哲学家们在研究路径选择上的困惑。对问题根源的进一步剖析有利于找到问题的实质并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思路。

我认为,近期理论界所探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性与现实性有其特殊的内涵。这里所说的学术性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特有的理性反思方式侧重于对理论问题进行学理探讨的属性,即其理论特性;而所谓现实性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注重探讨时代所提出的重大现实问题,自觉揭示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解放的属性,即其实践特性。前者强调知识结构本身的逻辑推演,后者强调理论的价值旨趣和实践指向。学术性与现实性的关系问题实质上关涉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真精神的理解,以及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必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具体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性和现实性问题之所以凸显出来,除了一般社会根源和认识论根源之外,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本身而言,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的不同理解。按照哲学诠释学的观点,对文本的理解过程本质上是理解者和文本视界融合的过程。这无疑是有道理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的理解是理解者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一过程及其结果当然不是完全主观的,但不可避免带有理解者自己的痕迹,因而不同的理解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哲学观的差异,必然使研究者选择不同的研究路径。

按照我的理解,围绕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和发展,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研究路径:1)“回到马克思”,即强调重新解读马克思文本的意义;2)“真正的马克思”,即强调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理解的正宗地位,也包括强调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意义;3)“时代的马克思”,即强调立足于现时代和当代中国实践来理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三种路径的区分显然只有相对的意义,但我们还是可以在这种相对意义的区分中发现前两种更加注重所谓学术性,即更加注重研究文本本身(包括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及问题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思想资源和学术标准。而第三种路径则更加注重所谓现实性,即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精神在根本上体现在对时代问题的解决上。我们看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理解的差异导致了对研究路径的不同选择。

其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及中国传统哲学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的不同理解。在马克思那里,其哲学思想体现为两种理论形态,一是专门性的哲学著作,主要表现为早期的《博士论文》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论文、手稿、书信等;二是蕴涵在经济学、政治学、人类学等著作中的哲学思想。在当代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体现为领袖哲学哲学教科书。无论是马克思哲学还是当代中国哲学所表现出的哲学形态,都迥然区别于西方哲学传统中的非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以及中华文化传统下的中国哲学形态。哲学只是人类多种文化形式中的一种,而且本身有自己的传统,因此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并不能脱离人类其他的文化形式、自己的文化传统以及哲学身的学术传统而孤立地进行。当人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进文化传统特别是哲学传统中进行比较性的理解时,一方面会对马克思是否是哲学家以及其哲学的学术性产生怀疑(当然这种怀疑并非现在才有);另一方面会对马克思主哲学对社会现实的强烈关注作片面性的理解。

其三、各种分支哲学的涌现对传统哲学观的冲击。在这里,所谓传统哲学观既泛指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西方传哲学观和中国传统哲学观,又特指我国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所持有的哲学观。新时期以来,各种分支哲学如价值哲学、人学、文化哲学、生存哲学、社会哲学、经济哲学、交往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发展哲学、生态哲学等竞相涌现,而且大都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旗帜下发出自己的声音。一方面,不能否认各分支哲学的涌现乃至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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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需看到,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规范还未自觉确立起来,学术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似乎成了较大的问题。

其四、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政治属性的不同理解。对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认真分析可以看出,哲学不仅有其作为哲学的学术传统意义上的特性,而且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与其他意识形态所共有的政治属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具有自己的哲学品格和特性(反思的思维方式、因诉诸一般性和普遍性而具有的批判性和超验性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阶级属性和价值立场,并因此具有相应的政治属性和功能。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根本意义上为实现人的发展和解放找到了现实的道路,但首先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发展和解放找到了现实的道路。对于哲学特性和政治属性的相对区分,人们似乎并不怀疑,但在具体的理论研究和政治实践中,要使两者的发展良性互动,关系并非那么容易处理。一种倾向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阶级属性、价值归属和政治功能;另一种倾向则更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特性或学术性。

其五、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程度及相应的学术理想的差异。只有时代的根本问题在哲学中得到反映并得到解决,哲学才配称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时代提出的任务及其解决要靠哲学家在反思中提升和符合逻辑地回答。反思的内容、视角、立场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哲学家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和水平。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实践方式及程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哲学反思。哲学本身可以作为理想的学术而存在,也可作为现实的工具而存在。作为哲学创造主体的哲学家可能在哲学反思中追寻自己的学术理想,也可能只把它作为谋取功利的工具。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功能定位及研究历程,就会发现,社会体制与研究者的自身定位、政治家身份与哲学家身份、意识形态功能与学理研究趋向、职业工作与理论兴趣、现实功利与学术理想等各种性质与层次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使哲学家们在现实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易陷入两难选择,而学术性和现实性问题只是这些不同领域和层次中的问题的一种集中表达。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性与现实性问题之所以凸显出来,是上述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剖析这些原因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前提。很多学者在讨论中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各种观点和方案,但我认为,学术性和现实性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精神的理解之上,实现学术性与现实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并进一步处理好相关问题,这是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理路径。 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 _____哲学的统一与奠基。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探讨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揭示了主观与客观,即精神与物质在存在上的同一性。论证了辩证法。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探讨了精神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然后在精神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对精神和意识做了严格而彻底的区分,解决了这个西方哲学认识论一直没有完全解决的核心问题。接着在同样的基础上论证了或者说还原了形式逻辑的诞生过程,指明了它原本就有但却被后人遗忘的实质内容。随后在前面所有工作的基础上,简要说明了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世界观`方法论`存在论与形而上学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情况。最后简要回答了什么是哲学的根本问题。

本文的结构:一`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二`人类如何判断一个事物客观存在?`主观与客观(即精神与物质)的关系。四`对辩证法的论证。五`对精神客观存在的论证。六`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七`对形式逻辑的证实。八`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什么是哲学?.

`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

唯物主义否认精神(或者叫心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理由就是,我们不能像找其他任何客观事物或器官那样,在人体中也找到它的具体`确切`真实的存在证明。具体地说就是,精神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感受不到的东西。因此我们才否认它是一种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东西,否认它具有一种单纯`独立`自主的真实存在性或者叫客观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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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否认精神客观存在的理由是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感受不到。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感受不到,是否就是我们人类否定一个事物客观存在的理由呢?换句话说,看不`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感受不到,是否就是我们人类断定一个事物客观不存在的判断标准呢?我们人类,或者说到目前为止的哲学,有一个判定一个事物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吗?如果有,那么这个判断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对今天的哲学来说,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它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读者们最终将看到,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哲学到目前为止所有一直悬而未决的重大基本问题全部都能迎刃而解。这是我们把本文的副标题定为“哲学的统一与奠基”的理由。当然,正如大家已经意识到的那样,这个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是人类的哲学有历史记录以来,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来。

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已经取得了。答案是,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即我们人类判定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更具体地说就是,到目前为止的哲学,既没有,也不能为自己找到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的鉴定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从前的哲学没有意识到要为自己寻找这样一个判断标准。而经过我们的努力以后发现,这个判断标准根本不存在。你即使想找也找不到。

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人的感官能够感受得到的事物,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但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不能感受到的事物,却并非不存在。也就是说,是否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是否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受到,并不是我们人类鉴定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以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直接感受不到为理由,来否定精神或其他事物的真实存在与客观存在,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觉;是人们在潜意识里误把这一条件`这种认识当成是鉴定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的结果;是没有经过理性的严格检验与认真研究得出的结论。

我们把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人的感官能够感受到的事物,看成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们满眼所见`充斥四周的都是这样的事物。但我们却不能据此就认为,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人的感官不能直接感受到的事物就是不存在的,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看不见的事物并非不存在,比如声音。不仅看不见而且摸不着的事物也并非不存在,比如气味。不仅听不到`嗅不到而且也摸不着的事物并非不存在,比如颜色。人的感官全部加起来都不能感受到的事物也并非不存在,比如红外线`紫外线`无线电波`超声波``电子`中子`质子`重力场`引力场`电场`磁场`电磁场,等等。这些人的感官全部加起来都不能直接感受到的事物,已经被科学证实是真实而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把是否能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人的感官能否直接感受到,当成鉴定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

又因为客观存在的事物,其种类成千上万,其性质与相状千差万别;你不能用分析判断声音的那些条件和要素去分析判断气味或颜色等异类事物的客观存在。同样,你也不能用分析判断有形有相`有质有量的事物的那些方法和手段去分析判断无形无相的事物的客观存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此可见,我们人类无法为自己找到一个简`明确`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可以一劳永逸地用它来判断鉴定所有事物的客观存在。因此我们说,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

`人类如何判断一个事物的客观存在?

既然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那么人类究竟是根据什么条件和理由来判断`确定一个事物的客观存在呢?经过大量`广泛`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我们最终得出结论:人类判断`确定一个事物客观存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客观事物自身的存在。○二`主观即认知判断主体的存在。○三`主观与客观事物之间要能发生相互作用或能够建立一种有效的联系。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我们才能完成确定一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认知行为,才能判断一个事物的客观存在。只要这三个条件有一个不能满足,那我们就不能说一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不能完成确认一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认知行为。

首先是对条件○一的分析。当我们判定一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时候,无论这个事物究竟是一种什么客观事物,它自身必须是首先存在的,是有的,无论它以一种怎样的方式和形相存在。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很好理解,无须多说。

其次是对条件○二的分析。这一点也很好理解。因为当我们谈论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时候,这本身就是一种认知判断的行为。而任何认知判断的行为都是主观的行为,都是认知判断主体的行为。所以,如果主观不存在,或者说认知判断的主体不在场,那么任何认知判断行为就都不可能发生,也就无所谓一个事物是客观存在还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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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了。比如一个死人,他的认知主体已经丧失了,即主观不存在了,他是不会再有任何认知判断的行为的。且不说他已经不会再去区分某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即便整个鲜活无比`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对他都已经不再有任何意义了。又比如一个完全熟睡的人,他的认知主体即主观虽然没有真正丧失,但却处于不在场的状态。从认知的角度上讲,此时的他与死人无异,是不会有任何认知行为的。也就是说,一个熟睡的人是不会也不可能去区分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任何一个经历过完全熟睡过程且头脑清醒的人都知道,那是一个一切都不存在的世界;既没有了人我`物我的对立,也没有了是非`对错`有无等所有问题;一切都不存在,一切都消失了。那是一个完全没有认知和区分的真正无知的世界。这一切都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观不存在了,或者叫认知判断的主体不在场。因此,当我们谈论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时候,认知判断的主体一定在场,即主观必定存在。如果主观不存在,认知判断的主体不在场,那么客观事物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它不仅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且它还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这一点,恐怕有很多人都转不过弯来,但这却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是每一个真正的哲学家都必须承认和面对的。

最后是对条件○三的分析。这一点也很好理解。如果主观与某个客观事物没有相互作用或不能建立有效的联系,那我们(的主观)就不能确认并相信这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比如UFO或者地外文明,又比如遥远宇宙深处的某些太空星体,这些事物很可能是存在的,但我们当前并不认为它们就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就是,我们目前还不能与之建立确定或有效的联系,还不能和它们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就好比天生的盲人无法确认颜色的客观存在,天生的聋人无法确认声音与乐曲的客观存在一样。道理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条件○三是否满足,对我们判断`确认一个事物是否客观存在至关重要`不可或缺。

由此可见,当我们人类判断`确定一个事物客观存在时,上述那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主观与客观(即精神与物质)的关系。

虽然从客观事物的方面来讲,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但是通过对人类判定一个事物客观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哲学研究必须重视而实际一直被忽视的最基本事实。这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任何一个客观事物,无论它是一种怎样的客观存在,它最终都是在经过了主观的确认之后才存在的。更进一步地说就是,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它最终必然是在得到了主观对它的确认以后才获得客观存在的资格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客观事物缺少了被一个存在着的主观对它的确认这个环节,那它的客观存在就不能成立。这一点哲学的意义上没有任何问题,不仅完全正确,而且没有例外。即未经主观确认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是没有客观存在的资格的。

简要分析如下。比如,当我们听到一种声响的时候,耳朵只是感受声响的一种人体器官,真正对这个声响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并最终确定它到底是一种什么声响的,不是耳朵而是主观——存在着的主观。如果没有主观对声响的鉴别和确认这个环节,那我们是不会承认这个声响的客观存在的。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就是,熟睡的人或专心思索的人,经常会有听而不闻的现象。他们听而不闻并非是耳朵坏了,也不是声响不存在,而是主观不在场或者主观忙于他事而顾不上分析`确认那个声响的情况。同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视而不见`食而不知其味,都是同样的道理。依此类推,人的每一个认知行为都是如此,都符合同样的道理。虽然具体的客观事物可能各不相同`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必然拥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论本质。那就是,任何客观事物都是被主观确认的事物。任何事物的客观存在,都是在最终经过了主观对它们的分析`鉴别和确认之后才成就的。没有一种我们所知的客观事物是例外的,例外的事物就是不存在的,至少不被承认为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被主观确认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说,任何客观事物都是相对主观而存在的事物,都对应着主观的存在,都是以存在着的主观或者叫主观存在作为它自身客观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的。其实主观事物不仅仅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实际上还是客观事物存在的空间和意义之所在。没有了主观的存在,客观事物不仅要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且也将失去存在的空间和意义。因此我们说,若主观不存在或者叫精神不存在,那么客观事物或者叫物质也必定不存在。而客观事物即物质之所以会存在,正是因为主观事物即精神也同时存在的缘故。这是确信无疑的哲学现实,是不可否认的认识论规律。那种设想或谈论主观(即精神)不存在的前提下,客观事物是否存在的行为,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还是非常荒谬和自相矛盾的。就好比我们在设想和谈论,如果父母从来不曾存在过,那么儿女是否会存在一样。这种行为的荒唐`可笑与愚蠢一望便知。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任何客观事物的存在都必然对应着主观的存在;而当主观不存在时,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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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也必定不存在。由此可见,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即精神与物质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必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把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即精神与物质之间这种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称为存在的同一性。其实,这种说法还只是肤浅`表面的观点,是一种认识论即哲学意义上的观点;更深刻`更彻底的说法应该叫存在的统一性,这是一种物理学科学意义上的观点。这一点其实已经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被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对这一点,可参阅《人的哲学》,金观涛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关于精神与物质在存在上的统一性应该这么来看,即它们在物理学的意义上具有某种一致性。也就是说,它们是相通的,是没有明显的存在界限的。就好比一块磁铁的阴极与阳极一样。我们知道,任何一块磁铁的阴阳两极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阴阳两极的界线;你把一块磁铁从中间任何一个部位锯开,原来阴极的另一端必然会出现一个新的阳极,原来阳极的另一端必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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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证法的论证。

在对辩证法进行具体地论证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什么是辩证法。而只有在对“什么是真正的辩证法”取得明`具体的共识之后,对它的论证才有可能进行。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辩证法,西方哲学并不像马克思主义哲学那样自信,认为自己已经解决了问题。就我所知,西方哲学到目前为止,对“什么是真正的辩证法”也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在西方哲学中,辩证法是与世界观`存在`逻辑(即列宁所谓大写的逻辑)和形而上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至今仍然未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搞清楚,这其中还包括对辩证法的具体论证。即使是黑格尔本人,也未能给他的辩证法思想最关键的部分——同一性思想予以确切`具体`充分`有效的论证。(对此后文还会有进一步的说明。)

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则不同。它不仅认为自己已经完全认清了辩证法,而且也充分`有效地论证了它。其实,情况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虽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的理解`认识,尤其是运用上有西方哲学远远不及之处;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的认识仍然是不彻底的,而且对它的论证也谈不上充分和有效。而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的认识仍然是不彻底,这才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具体地说是辩证唯物主义,其实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理论体系。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将只从三个方面简要论证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相矛盾。一是辩证唯物论悖论。二是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互相矛盾。三是辩证唯物论与可知论的互相矛盾。

所谓的辩证唯物论悖论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分析如下。我们知道,一切思想理论都是精神(或思维)分析`研究`思考的产物;而辩证唯物论,即物质是第一性,精神是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的理论,作为一种思想,自然也是精神分析`研究`思考的产物。也就是说,“物质是第一性,精神是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的观点,其实也是由精神总结出来的,是由精神赋予的,或者说是由精神明确和界定下来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物质的第一性地位其实是由居第二性地位的精神所赋予`所确认的。换句话说,在马克思主哲学中,物质之所以能够成为第一性的事物,完全是由于精神“谦虚`退让”,甘居第二性地位的结果。这里就出现了一种问题,即出现了一种逻辑上的循环,也叫自我相关。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悖论。其实也就是自相矛盾的意思。

我们对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相互矛盾的分析如下。辩证唯物论其实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观点之上,即精神(或者说思维)是大脑这个物质器官的一种机能和属性。正因为如此,物质才是第一性,而精神才是第二性。由于精神是大脑这个物质器官的机能与属性,所以精神与物质(比如大脑)的统一性就是绝对的,而它们的对立则只能是相对的。这正好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相矛盾。

因为,根据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普遍性观点,人这个事物也必定存在着内部矛盾;而人这个事物最典型`最基本的内部矛盾则只能是心灵与肉体,即精神与物质的矛盾。这与事实也是相符的。又根据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矛盾双方具有相对的统一性与绝对的对立性的观点来看,精神与物质(比如肉体)的统一性应该是相对的,而它们的对立性则应该是绝对的。简言之,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精神与大脑的统一性应该是相对的,而它们的对立性才是绝对的。这正好与从辩证唯物论得出的理论分析想矛盾。由此可见,实际为一元论的辩证唯物论与实际为二元论的唯物辩证法,这两个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与主要组成部分其实是互相矛盾的。

至于辩证唯物论与可知论的矛盾就更简单了。辩证唯物主义是持世界是可以被认知的理论——可知论的。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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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论的理论基础则是,思维与存在或者说精神与物质具有同一性(或叫统一性)。(这其实也是从黑格尔辩证哲学中继承和借用过来的。并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创。)既然精神与物质具有同一性,那我们就没有理由再去区分,它们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谁先存在谁后存在。反之,如果我们硬要在它们中区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谁先存在谁后存在;那它们就不应该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具有统一性。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世界是否可认知的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与它自己最基本的世界观——辩证唯物论其实是相互矛盾的。

综上所述,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我们原以为完美无缺的辩证唯物主义,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哲学体系。这一切都是因为,它对辩证法的认识和研究是不彻底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也在字面上说,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见《马克思主义知识辞典》。江苏教育出版社,第976页)但其实辩证法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而言,只是方法论而不是世界观。我们这么说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概念,与它们在西方哲学中的原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它们分别代表着两种对立的看问题的方法,一种是全面`发展和联系的看问题的方法——辩证法;另一种是片面`静止和孤立的看问题的方法——形而上学。我们又常说,辩证法的精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实事求是。这也显然不是在表达一种世界观,而是在描述一种方法论。○二`如果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的是一种世界观的话,那它就不可能和另一类表达世界观的观点,比如唯物论或唯心论组合相加在一起,形成所谓的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或辩证唯心论与唯心辩证法。即便它们可以组合相加成功,一个可以成为另一种概念的修辞性定语,那么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这两个概念也不应该有任何不同;即它们应该是同一个东西。但事实上,在马克思主哲学中,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由此可见,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并非是一种世界观,而只是一种方法论,它实际上一直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被认识和使用的。○三`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只有理论形式而没有理论内容的空架子。我们这么说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说白了就是矛盾论。而这个矛盾论中的“矛”与“盾”可以是任何其他一对对立统一的事物,并不特别`明确`具体地落实在某一特殊对象上。这也再次证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只是一种方法论而不是一种世界观。不然,这种世界观就不应该和另一种世界观搅和在一起,并最终呈现了它们的“搅和物”——辩证唯物论与唯物辩证法的的相互矛盾。 由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际上只是一种方法论;是一个没有根`没有源头`没有原型`具体无所指的空架子;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它的论证也就不可能是具体`充分`直接而有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来没有论证过,甚至刻意回避论证思维与存在(即精神与物质)的同一性,以支持它所倡导的可知论,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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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真正的辩证法呢?怎样才算实现了对辩证法的彻底认识呢?我们认为,真正的辩证法就是指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而只有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或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理解为辩证法 ,理解为典型的矛盾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对辩证法的彻底认识才算是实现了。也就是说,辩证法首先是描述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哲学理论。而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则是最简单`最基本`最标准`最典型的辩证法;是辩证法的原型和源头;是辩证法的根。我们认为,只有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才能被称为辩证法,而其他一切类似的情况,则只能被称为辩证法现象,简称辩证现象。一切辩证现象不外乎是辩证法的组合`曡加与演变而已。就好比任何社团组织都不外乎是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组合与变化一样。

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理解`确认为辩证法,理解为典型的矛盾关系——即它们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在互相对立`互相排斥`互相否定`互相斗争的同时,又互相依赖`互相联结,互为对方存在的前提和根据;它才能克服自身理论体系中存在的严重的自相矛盾。迎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世纪的伟大复兴。

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已经认识到,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是辩证的;(它刻意要为自己的世界观——唯物论前面加上一个“辩证”的定语,就是最好的说明。)但却没有认识到,实际上很可能是故意否定,它们的关系就是辩证法。因为一旦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理解为辩证法,确定为典型的矛盾关系;那么,物质与精神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谁先存在谁后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就马上变成了伪问题`假问题,就不再值得研究和讨论;就再也不可能成为在思想理论方面`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阶级斗争的理论工具了。那样一来,无产阶级就将失去与资产阶级必须斗争到底而决不能妥协的哲学根据了。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党性原则决不能容许的事。于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世界观和辩证法的认识上,很可能是故意把自己的脚步停在了真理的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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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才是真正的辩证法,所以,对辩证法的具体论证,就成为对物质与精神的矛盾关系的具体论证。也就是说,对辩证法的论证,变成了对物质与精神既对立又统一的具体关系的论证。

对物质与精神对立情况的论证很容易`很简单。因为不同就是对立,差异就是对立。而精神与物质正是在存在形式上截然不同的两类事物,差异巨大。所以,精神与物质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目了然的,是明摆的和现成的。不需要再花更多的精力去做太多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对辩证法的具体论证,其最困难`最关键的地方就变成了对物质与精神同一性或统一性关系的具体论证。

我们在前文中说,黑格尔并未对他的辩证法思想最关键的部分——同一性思想予以直接`具体`充分`有效的论证,就是指他并未对物质和精神的同一性关系作出直接`具体`充分`有效的论证和说明。他比康德在哲学上前进了一大步,就是因为他指出了物质与精神具有同一性关系。但他并未完成对这种同一性关系的论证。即他并未给予这种同一性关系以直接`具体`充分`有效的经验性的实际说明。他终其一生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否定外部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绝对性。也就是说,要说明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因为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的哲学意义,主要的只有一条,那就是,客观事物的存在不具有绝对性,而只有相对性。正如读者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正是我们在本文的最前头所进行的工作。本文的前三部分,正是通过指出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否定了外部的客观事物具有存在的绝对性。而外部的客观事物一旦失去其存在的绝对性,那么它客观存在的相对性,即他与主观事物(或精神)不可割裂的必然联系——同一性,存在的同一性——就立刻呈现了出来。犹如水落石出一般。

我们在本文的前三部分所进行的理论分析工作,其实就是对物质与精神(或者说思维与存在)同一性关系的直接论证与具体说明。也就是对辩证法的直接`具体`充分`有效的论证和说明。这是那些伟大的前辈们一直想做而没有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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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客观存在性的论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其实不正确,至少也是不彻底的。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而是精神的存在(特指单纯`独立`自主的真实存在或客观存在)问题。即精神到底存不存在?若精神存在的话,那它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这个问题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或者叫最基本问题。

我们这么说的理由是,若精神根本不存在,或者说在根本上否认精神的客观存在,(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存在问题上的实际立场和根本观点。)那么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就无从谈起。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就完全变成了一个伪问题`假问题,根本就不值得去研究。而只有在肯定或承认精神客观存在`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才能成立,也才是一个真正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理论问题。如果一方面否认精神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有大谈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那是典型的自相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犯了这种根本性的错误。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精神看成是大脑这个物质器官的机能与属性。这种观点,其实质就是否认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与真实存在性,否认精神是一种单纯`独立`自主`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事物。当然,如果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精神的客观存在,那就等于承认各种唯心主义思想有其正确性。这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党性原则所不能容许的。理论正确与政治正确有时是不可兼得的。人们必须要能够理解和接受这一点,以冷静`理性`宽容的态度泰然处之,以建设性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克服困难。

精神的存在问题,其实一直就是东西方哲学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论问题。它贯穿了整个人类的思想史与哲学史。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梢显有些例外。但正如我们在前文分析的那样,他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陷入到严重的自相矛盾之中。我们认为,回到这个哲学的中心议题上来,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的唯一选择与必由之路。这是历史的潮流,是时代的大趋势,不可阻挡与抗拒;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凡是否认精神客观存在的哲学思想,都必将陷于严重的自相矛盾之中,无法自拔;除非它抛弃这个哲学中最根`最重大`最典型的错误,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除了我们在前面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相矛盾所做的深刻分析,我们还将在后面从最根本`最深刻`最彻底的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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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精神客观存在的观点是容易的,(西方哲学的大哲学家,几乎全部都持这种观点。东方其实也不例外。不过,在西方哲学中,精神的存在问题是以“存在论”`“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形式存在着。虽然它们的名称各不相同,但实际上都是有关精神存在问题的学说。)但要论证——从理论上严格`充分`彻底`有效地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则难上加难,好比徒手登天一般。古往今来,有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无比艰难地行走在这条道路上,苦苦挣扎,奋勇前进,但是,没有一个人取得了最后的成功。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再从康德`黑格尔到胡塞尔,无不如此。他们终其一生都在为这一伟大的使命而奋斗,离目标最近的是黑格尔,其次是胡塞尔。如果他们两人不是处于不同时代而能够合作的话,问题也许就解决了。我们这么说是因为,他们各自的长处与短处不仅正好可以互补,而且恰好可以解决问题。可惜,这只是我们的今天的期望和猜想。

对精神客观存在的论证之所以这么困难,完全是因为,精神是一种非常独特的事物,是一种非常奇异的存在的缘故。它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却无形无相`无质无量。这一点在东西方的哲学思想中都有强烈的体现。西方的“存在论”与“形而上学”,中国老子的《道德经》,都是最典型的代表。由于精神是人的感官——眼耳鼻舌身无法直接感受到的事物,因此,要想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直接论证的办法显然是行不通的,是根本无法开展和进行的。于是,剩下的办法就只有间接论证这一条路了。

所谓的间接论证就是指,发现精神与人的感官可以感受到的客观事物之间有某种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然后通过或者说借助,与精神有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的事物的客观存在性,来间接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或者,最好能发现精神与整个客观世界具有同一性——存在的同一性,然后借助精神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来间接论证谨慎的客观存在性。

乍看起来,这条道路似乎也行不通。原因还是在于精神是一种无形无相`无质无量的奇特事物。也就是说,即便某些客观事物与精神有某种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或者是精神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我们的身体与感官也发现不了,觉察不到。前车之鉴是存在的。黑格尔已经明确意识到,精神与这个客观世界具有同一性,但他终其一生也没有完成对这种同一性的论证。即他始终不能对这种同一性作出直接`具体`充分`有效的解释和说明,始终不能用每一个正常人都能经历的经验事实来描述这种同一性,始终不能让他的同行也能真切地认识到他所理解的那种同一性。这是他全部工作最致命的弱点。不能从形而上回归到形而下,不能从抽象返回到具体,从一般回归到特殊。

难道我们也要步黑格尔的后尘吗?答案是否定的。黑格尔之所以没有成功,缘于他的研究工作有不足之处。他在一个最重要的工作方向上没有把工作做到家。这个方向上的研究工作就是指,对客观事物的存在性进行深刻的分析和彻底的研究。因为精神的独特存在性,我们无法直接从它身上下手,去发现它与客观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但我们可以从各种具体`明确的客观事物身上下手,去发现和揭示精神与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的那种隐秘的不易被人察觉的必然联系。因此对各种客观事物的存在性,进行深刻地分析与彻底的研究,并从中发现某些规律性,就成为我们取得突破的唯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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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我们的确因此而有了重大发现。在认真仔细地分析研究了一些客观事物的存在性——主要指它们的存在方式与存在性质——之后,我们发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真相。它就是,任何一个客观事物,它的存在都不具有绝对性,而只具有相对性。无论从它的存在方式还是从它的存在性质上来看,都是如此。即没有一种客观事物具有存在的绝对性。

让我们先从存在的方式上来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和说明。各种人造事物,比如手表`汽车`轮船`飞机等等。这些客观事物,没有一个不是由众多更小`更局部的具有不同功能的零部件装配而成。这说明,这些客观事物在存在的方式上不具有绝对性,而只具有相对性。各种天然存在的客观事物也是如此。现代科技早已证明,没有一种物质是不可细分下去的。任何物质都是由更小的分子和原子组成;而组成原子`分子的更小的基本粒子:质子`中子和电子仍然可以继续细分下去。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任何客观事物的存在方式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从各种客观事物存在的性质上讲,也是如此。我们在本文的前三部分已经从认识论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任何客观事物都不具有存在的绝对性,而只具有存在的相对性,都是相对主观或精神而存在的事物。在此我们可以再补充一点。就拿各种客观事物的命名与定义来说吧。一种客观事物,比如太阳或手表,那只是中国人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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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的人则称其为SUNWATCH,而讲其他语言的人,则必然会用另外不同的发音和书写方式来表示它们。这说明了什么呢?这充分说明各种客观事物的名称都是相对的,都是人为加上去的,并不具有绝对性。

既然任何客观事物的存在都不具有绝对性,而只是相对的;那我们不禁要问,这客观事物存在的相对性,是相对谁而言的呢?答案是明摆的。很显然,客观事物存在的相对性不是相对人的肉体而言的,否则,死人应该知道这个世界的存在与变化。同样,这相对性也不是相对人的大脑及其机能与属性而言的,否则,熟睡的人也应该知道这个世界的存在和变化。排除了以上这些可能,剩下的就只有人的主观或者说精神了。事实和真相也正是如此。 既然每一个客观事物都是相对人的精神而存在着;而当人的精神不存在或不在场时,整个客观世界也都将不复存在或消失。(这一点是本文的难点之所在,但并非不可理解`不能体会。虽然这是基于现象学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但恐怕还是会有很多人转不过弯来,接受不了。)这充分说明,精神与这个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不过,在此我们要特别强调一点,这种精神与客观世界在存在上的同一性,不是靠人的身体与五官所能感受得到的,而是要靠人的精神或主观或心灵来体会和认知。如果有人一定要贵耳目而贱心神,信耳目而疑心神,存耳目而废(亡)心神的话,那我们拿他没有任何办法,只好自认是在胡说八道了。

各种唯物主义,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它们最大的错误就在于,认为客观事物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绝对性,可以独立于人的精神之外而存在。他们完全无视自己精神或心灵的存在,无视生与死`清醒与熟睡的区别,无视客观世界与人的精神之间存在的普遍性的必然联系——存在的同一性,是典型的存耳目废(亡)心神的表现。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错误,也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真正的“忘我”和“不自觉”所导致的幻觉;是对事实和真相熟视无`视而不见的结果;是完全想当然和自相矛盾的;是不辩证或者说反辩证法的,因为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正是普遍联系的观点。

正如我们在前文已经事先分析的那样,一旦我们能够论证精神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也就等于我们完成了对精神客观存在的论证。即精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说精神具有客观存在性。虽然精神是一种无形无`无质无量,非人的身体感官所能感受得到的事物;但它的确是一种真实而客观存在的事物。就像现代科技已经认识到的引力场与电磁场一样,虽然它们也无形无相`无质无量,但它们的确是完全真实而且客观存在的事物。 精神并不是人的大脑的机能与属性,也决不是什么第二性的事物。凡是持这种观点——精神是大脑的机能与属性,是第二性的事物——的人都是错误的,必将陷于严重的自相矛盾之中。因为这种看法,其实质就是否定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否定了精神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即否定了精神与客观世界之间具有一种普遍的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相矛盾正源于此。辩证唯物论其实不辩证,唯物辩证法其实也不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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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解答。

在论证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之后,有一些相关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们肯定会被提出来。比如:精神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客观存在的问题;谁来体会和认知精神的客观存在的问题;既然精神不是大脑的机能与属性,那它与大脑和肉体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问题;以及精神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思维”和“意识”究竟有何区别与联系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现在和将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虽然我们目前并没有绝对的把握,保证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正确无误`确信无疑的;但我们还是想尝试性地回答这些问题,把我们的一些思想认识告诉大家,以便使大家能更好地理解本文。

1,让我们先来回答,精神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客观存在的问题。我们曾在论证精神与客观世界的同一性时指出过,精神与物质`与客观世界其实是具有统一性的。这是一种比用同一性能更进一步揭示两者密切关系的说法。也就是说,精神其实是一种无形无相`无质无量的客观事物;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只不过是有形有相`有质有量的客观事物。即它们只不过是客观事物的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而已;一种是“有”的极端,而另一种则是“空”的极端;但“空”并不是什么都没有。现代科技已经发现和证实,这个世界有很多“空”的,即无形无相的事物;它们虽然无形无相,但却是有功能`有作用的事物,比如电场`磁场`电磁场`引力场等等。换句话说,无论精神还是我们常说的物质,它们都是能量的载体,是能量的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精神是一种动态的直接的能量存在方式,而那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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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有相`有质有量的物质,则是一种静态的间接的能量存在方式。它们虽然存在方式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是相同和相通的,即都是能量的载体。现代物理学有一个爱因斯坦创建的著名方程——质能方程,讲的就是这种关系。它的正确性也已经被科学的发展所证实。

精神虽然无形无相,但这并不妨碍它是一种能量载体。就像同样无形无相的电磁场`引力场一样。我们以为,精神实际上更像现代物理学所说的“黑洞”与“真空”这样的事物,尤其是“黑洞”。黑洞能够吸收能量与物质,使宇宙中的星系不断增长壮大。精神同样也是如此。人体的长大与宇宙星系的长大非常相似,甚至是相同的。精神在人体的长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与黑洞在星系的长大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我们以为是完全相同的。精神是人体的中心,是生命之源头;同样,黑洞既然是星系的中心,也应该是星系的源头。也就是说,宇宙很可能起源于黑洞。

至于真空,我们知道,它本身虽然空无一物,什么都没有,但它的存在却凝聚了极大的能量。我们很多人在学习物理学时,都曾了解过一个著名的马拉空球的实验。一位物理学家把很多匹马分成两拨,去拉一个被抽掉了空气的由两个半球状壳体粘合而成的金属球,结果没有拉开。这个实验充分说明,真空的存在凝聚了巨大的能量,有很强的势能。我们认为,精神也是一种这样的客观存在,只不过,精神要比这种一般而简单的真空复杂得多`高级得多,更具有一种动态的特点。

2,第二个问题是,精神的客观存在由谁来认知的问题。这问题看似艰难,其实简单。对精神的认知不能由别的事物来完成`来承担,而只能由它自己来进行。也就是说,精神本身的客观存在,除了靠精神的自觉,即精神对它自己的体会和认知之外,别无他法。我们认为,这是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基本内容或主要蕴涵。黑格尔也曾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6页) 当然,精神对它自己客观存在的体会和认知,与我们通常用眼睛看到有形象的事物,用耳朵听到声音,用舌头尝到味道,用鼻子闻到气味,用身体感到冷暖`轻重的认知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有人把前者称为可知,把后边的情况称为可感。即他们把这个世界分为可知世界与可感世界。我们认为这是对的。对可感世界的认知靠的是眼耳鼻舌身等物质器官,因为可感世界都是外在的有形有相`有质有量的物质世界。而对可知世界的认知则只能靠心灵`靠精神,因为可知世界都是无形无相`无质无量的内在的精神世界`情感世界`理念世界。

而巧的是,精神恰好具有自知的功能。这是这个世界上最奇特的事情。因为这种功能,是这个世界上任何其他客观事物都不具有的一种功能,也是一种非常奇异而独特的功能,为精神所独有。即使人的大脑这个客观物质世界最复杂,进化到了最高阶段的物质器官,也不具备这种功能。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大脑有这种功能,可以自知的话,那么,我们早就应该知道大脑的详细`具体的生理结构和各种各样的生理机能;但事实上,我们对这些东西至今都知之甚少。这是大脑不具有自知功能,不具有思维能力的有力证据。

惟有精神才可以自知,才能够自知。比较常见的现象是,一个人有很多欲望`追求和想法,有各种各样的情绪和感受,但是,如果他不对别人讲,别人是很难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的。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所谓居心叵测,说的都是这种情况。虽然别人的想法`情感,他不说,你就不知道;但是,你自己有什么想法和情感,你自己是最清`最了解的。一个人知道他自己的想法`情感等内在事物的功能,就是精神的自知功能。

我们再次强调一遍,这种自知的功能只属于精神,而不属于大脑的机能与属性。理由有二。一则,大脑是一个有形有相的物质器官,如果它知道无形无相的非物质的信息的话,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二则,若精神的自知功能,包括思维能力,真得属于大脑及其机能与属性的话,那么,熟睡的人应该什么都知道。因为睡眠并不会损坏大脑的任何机能与属性。但事实是,熟睡的人是什么都不知道的。由此看来,精神不是大脑的机能与属性。人类能够知道自己内在的各种欲望`情感`想法和观念,而别人却不知道的现象,就是精神具有自知功能的最有力证据。

精神知道自己的想法`欲望和情感等事物,还只是精神自知功能的最一般`最基本`最常见`最低等`最普通的表现。而精神自知功能最高级`最独特`最深刻`最宝贵`最非凡的表现,则是精神对其自身存在的直接体会和认知。我们把精神的这种高级自知的情况专门称为自觉。这不同于,一个人通过反省`回忆而知道自己内心的情感`欲望和思想等一般的精神自知的情况。反省与回忆等基本自知行为,从时态的角度上讲已经是过去式了;而自觉这种高级自知行为,从时态的角度上讲则是现在进行时。反省或回忆的对象,不是精神自身而是有外部客观根据或联系的事物,比如情感常对应着某个人,欲望则常对应着某些财物,思想则常对应着某些观念和理论,等等;而自觉的对象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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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自己,并不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虽然使一个人真正自觉——即使一个人的精神直接`准确`具体地体会`认知它自身,极其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发生。也并非在道理上讲不通。古往今来,东西方的哲学史和思想史,包括各种主要的宗教史,其最核心的议题是相同的,而且只有一个。那就是,如何使一个人自觉。即如何使一个人的精神能够超越一切物质性的阻碍,摆脱所有物质性的束缚,直接`准确`具体而真实地体会`认知到它自身。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如此宝贵,如此关键,乃在于,一个人一旦自觉,他就可以开始超凡入圣了。为此,东西方的哲学`思想家和宗教家付出了大量心血,进行了艰苦的努力,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关于这个核心议题,东西方都有许多著名的记述。西方的哲学有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有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有黑格尔的“精神在最深的意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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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虽然能够自觉,但要让精神从不自觉的状态,转变进化到自觉——即“悟道”`“认识上帝”或“自己返回自己”的境界,则非常困难。非经过极其艰苦而完备的思维训练和精神磨励不能达到目的。精神自觉之所以如此困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三点。第一,是精神自身的存在性。因为精神是一种无形无相的`内在的`隐形的存在,很难或者说不能被人的身体与感官发现。再加上精神又被客观世界全方位地包围和覆盖,这使得精神很容易就迷失在物质世界的汪洋大海中,无法自拔,忘了自身的存在。极少有人会想到,要发现自己(即精神)的存在。《易经》上说:“百姓日用而不知”,黑格尔也说:“大家平时总以为,绝对必远在彼岸,殊不知绝对却正在目前,是我们凡有思想的人所日用而不知的。”(《小逻辑》第84页)这两句话,说的就是上述情形。

精神自觉极其困难的第二个原因是,精神由于自身拥有绝对的自由而导致的变动不居`游移不定的特性。简言之,就是精神自身的变化性。这种变化性是指,精神很容易就从它自身的真实存在态变化到它的非真实存在态上去,而且它还可以在它的非真实存在态中任意变化,不受限制。而它的非真实存在态是一个无限广大的空间或领域,一旦进入就很难再出来。精神的真实存在态是指,精神切断它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或不与外部世界联系,而只面对它自己的状态。我们又称其为精神态或本真态。精神的非真实存在态是指,精神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生成有内容的`对应外部事物的概念`观念`思想与情感等事物的状态。我们又称其为意识态`思维态或非本真态。

精神态与意识态都属于有知觉的清醒态,而无知觉`不清醒的状态则是人人都会经历的睡眠态。很显然,精神态与意识态都是非睡眠态。精神态`意识态与睡眠态是精神仅有的三种存在状态。

精神态与意识态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精神态是非语言态或超语言态;而意识态则是语言态。2,精神态是孤立态,即不与外界联系的状态;而意识态是精神与外界发生联系的状态,即非孤立态。3,精神态是空洞`无内容的状态,而意识态是具体`有内容的状态。4,精神态是一种一般性`抽象性`普遍性的状态,而意识态则是个别性`具体性`特殊性的状态。5,精神态是无思维活动而直观自己的状态,而意识态则是有思维活动,不能直观自己的状态。

只有当精神处于精神态时,它才是它自己,它才有可能自觉,才有条件`有机会自觉,才能自己返回到它自己,自己认识自己。也就是说,只有当精神处于不思维态时,处于不与外界发生联系的情况下,精神才是它自身,精神才能够自觉。西方哲学中的“直观”`“理性直观”或“本质直观”,其实,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决不会再有其他的情况。但绝大多数人根本就意识不到,也分辨不清,精神有这三种基本的存在状态。他们不仅不能觉察自己的精神处于何种状态,而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根本就不能或不善于控制自己的精神,使其处于不与外界发生联系的不思维的状态,以达到自觉的目的。事实上,他们更多的是流连忘返于精彩的外部世界,乐在其中并不知疲倦。于是,他们就永远也没有机会,使自己的精神停息下来,认识到自己的存在。

精神自觉极其困难的第三个原因是,精神的习惯性。精神的知觉功能分为内向自知与外向知他两种。但这两种功能在每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发展得极其不平衡。外向知他功能非常发达`极端强健,而内向自知功能则非常落后`极端虚弱。这一切都与它们各自受到的锻炼强度不同有关。前者在有意识与无意识`主动与被动`先天与后天之间,都受到了极高强度的训练;而后者则几乎被完全遗忘了。人类的正规学校教育(宗教学校除外)至今都还没有认识到,要对学生的内向自知功能进行刻意的培养和锻炼,就是最好成绩的证明。

而人的外向知他功能,则从他一出生就开始进行培养和锻炼了。而且这种培养和锻炼会随着他的成长而不断加`日益提高。这就很容易形成精神知觉功能的一种外向习惯性。而精神一旦习惯向外寻求,那自觉这样的事,就很难再发生了。当然,一个人精神的外向知他功能发达,与他是由精神和肉体两部分组成有关。毕竟物质生活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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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一个人的基本需求,必须得到满足。但这终究不是人的最高追求,人的最高追求还是一种精神的追求。所以,自觉——真正的自觉,是不应该被遗忘和被贬低的。

3,至于精神与大脑与肉体的关系,则是典型的矛盾关系或辩证关系。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在互相联结`互相依赖,互为对方存在的前提和根据的同时,又互相对立`互相斗争`互相排斥。精神决不像唯物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大脑的机能与属性。这完全是想当然的错误结论。从某种程度上讲,精神其实是人体,包括大脑存在的根据或条件。因为肉体的生存和发展,其实是在靠精神来维持和守护的,而且肉体的活力就来源于精神。如果肉体一旦失去精神对它的维持与守护,那么肉体很快就会死亡,就会败坏而消解的。事实正是如此。死人的哲学本质其实就是精神不存在了。

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肉体其实是精神丰富内涵的一部分,是精神的附属物,是精神的一种“呈现”和展示。精神如果失去了肉体,它将难以“呈现”和展示它自己的存在,将无法发挥它自身所具有的丰富`复杂而全面的功能。精神的存在是天生的`客观的`绝对的,并不依赖肉体的存在而存在。但它的确要依赖肉体而“呈现”和展示它自己的存在。

肉体只是精神的附属物,而精神才是肉体真正的主宰。决不能颠倒过来。这是任何唯物主义者都无法否认,也不应该否认的铁的事实。而颠倒过来,把精神看成是大脑的机能与属性,看成是肉体的附属物,反把肉体看成是精神的主宰;则正是唯物主义者的根本错误之所在。其社会教育意义尤其不好。因为这样一来,物欲至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就成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了,就完全正确和名正言顺了。而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提倡就纯粹是在胡说八道`信口开河了。因为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精神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既然精神不存在,那我们将如何去建设精神文明呢?因此,即便站在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角度,中国共产党人也不应该继续坚持过去错误的做法,否定精神的客观存在性。

至于精神与肉体与大脑是如何具体地统一起来的,这个问题恐怕要留待将来去解决了。我们猜测,它们的具体统一一定是非常复杂和极其奇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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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于客观存在的精神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思维”`“意识”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其实一直是近现代西方哲学的中心问题。是康德`黑格尔与胡塞尔这几位大哲学家为之奋斗了一生的理论问题。不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说,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它看来,这三个概念是同一个东西,没有区分的必要。老实说,我们认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比西方哲学粗浅`简陋的所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亟待修正和改进的地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底中国化与进一步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黑格尔与胡塞尔之所以会被这个问题困扰终生,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而只有在完成这个任务之后,我们才能把客观存在的精神与主观存在的“思维”“意识”区分开来,才能把它们之间的联系讲清楚。否则,所有的问题都会交织在一起,互相掣肘,根本讲不清楚。即使你侥幸能把问题说清楚,别人也理解不了。

另外,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非常困难的地方,那就是难于理解和接受。一个不自觉的人,即一个没有悟道,一个没有返回它自己的人,他们也根本认识不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即便你能够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他们也不知道你究竟在干什么。这就是哲学的无奈与困难之所在。我们认为,那样的人尚未在哲学方面入门,本文显然不是为他们准备的。

在具体说明精神与思维`意识的区别和联系之前,要先做一个准备工作。即要先在语言学的角度上,分析一下它们各自都是在以怎样的词性被我们所使用着。我们认为,精神始终都是以一个名词在哲学中出现的,特指能进行思维活动的主体。无论东西方的哲学,都是如此。但思维和意识就不同了,它们有时被作为名词在用,有时被作为动词在用,意义是不同的。

作为名词在用的思维,其实就是指精神或心灵,即能思维的主体。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尤其如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等同精神与物质的关系,就是证明。我们以为,作为动词用的思维才是这个概念的本义,是特指精神的一种最普遍`最常见的活动。其表现是语言性的,即指精神在表象的基础上,运用概念等语言工具进行判断`推理`假设`联想等认识活动。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极为密切,互为表里不可分离。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和表现方式。概念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判断`联想`推理`假设等活动是思维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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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动词用的意识,就是思维的本义,就是指精神的常见认知活动。比如我们常说:“我意识到了------”。它其实就是指“我想到了------”或“我思维到了-------”。这并不是意识的本义。作为名词用的意识才是它的本义。意识的本义就是指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情感`事物等等,所有的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思维内容都是意识。 作为名词的意识,与精神的区别和联系,才是我们真正想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才是我们应该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下面所有的讨论,都是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

作为名词的意识,其实就是指思维着的精神。这就是它们之间内在的最本质的联系。精神可以放任自己,与外界发生种种联系;它也可以控制自己,不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精神如不与外界发生联系而返回到它自己,就是自觉,就是直观或者叫理性直观。精神如与外界发生联系,它就变成了思维着的精神,即意识。意识的外延很小,但内涵无限丰富。凡是精神与外界(即非精神本体)的任何联系,都是意识,都属于意识的范畴。我们常说的思想`观念`情感`欲望`追求`态度`认识等等都是意识。意识最基本的形式就是表象用的概念,也就是说,人类为了表达意象而给这个世界的各种事物的种种命名,都是意识。而在各种概念基础上进行的种种思维活动,就更不用说了。简言之,意识就是指精神的外向活动态或外向联系态。

精神虽然与意识的关系密切,但却有着根本的或者说重大的区别。1,精神是超语言性的或非语言性的,而意识则是语言性的。2,精神是先天性的或者说先验性的存在,而意识则是后天性的存在。3,精神是客观的存在,而意识则是主观的存在。或者说,精神的存在是绝对的,而意识的存在则是相对的。4,精神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而意识则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具体性。5,精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与自由性,而意识则不具有。6,精神与物质具有同一性,而意识则不具有,精神是第一性的,而意识则是第二性的。具体说明如下。

让我们先来看第一点:精神的超语言性与意识的语言性。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思维与语言关系密切,思维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及其表达方式。这充分表明,意识即思维着的精神,是语言性的。至于精神的超语言性,则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精神进行思维活动,它才是意识,才会与语言发生关系;若精神不进行思维活动,(这种情况是存在的,睡眠态的精神或自觉的精神都是。)它就可以离开语言,而不与语言发生联系。这就是精神的超语言性。其次,精神的超语言性还有其他的显著表现,比如一个人可以掌握多种语言,可以用不同的语言进行思维和表达,可以在不同的语言表达之间作出判断`选择和变换。这些事实都表明,精神与语言之间存在着距离,精神并不在语言的束缚之下,精神在语言之外,精神是语言的主人和创造者。即精神具有超语言性。语言只是精神进行思维的工具。但意识却在语言之中,与语言无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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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关于精神的先天性与意识的后天性,也很好说明。一,首先,语言不是先天的存在,它是后天人为的创造,(确切地说,语言其实是精神的创造物。)而且它也是人通过后天的学习才掌握的。所以,依靠语言,离不开语言的意识,自然就是后天性的存在。而创建语言的精神则必然是先天性的存在。二,一个人一生下来是没有意识的。因为他还没有学会和掌握语言,自然就不会有意识。但他肯定是有精神或心灵的。因为他一生下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人。所以,不依赖语言而存在的精神自然就是先天的,而依赖语言而存在的意识则必定是后天的。

至于精神是客观的存在,而意识是主观的存在,这一点也不难说明。关于精神的客观存在,我们在前面已经说了太多,在此就不多谈了。而意识存在的主观性则体现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精神与外部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或相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意识的存在依赖于精神的存在;若精神不存在或不在场,那意识也就不可能存在。熟睡的人与死人没有意识就是证明。所以说,意识是主观的存在。另外,意识其实是存在于精神之中的,是依靠精神掌握和运用语言而生成的,这也是意识是主观存在的有力证据。换句话说,精神的存在是绝对的,而意识的存在是相对的。这种观点也是成立的。

至于精神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意识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具体性。这一点是由他们各自的存在特性决定的,或者说是他们相互对比而呈现出来的。因为意识是精神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后,用语言表达形成的,是外界事物在精神中的反映。所以,意识就被牢固地打上了外部事物的印记;而外部事物总是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所以,相比精神而言,意识便具有个别性`特殊性和具体性。另外,也可以这样来理解这种说法。精神除了它本身,是空无一物的,是没有内容的,是没有具体形象的。所以,精神相比意识更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具体性。最后,还可以补充一点。那就是,精神是简单`纯粹的先天存在,而意识是复杂`综合的后天认识。因此,精神是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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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和抽象性的;而意识则是个别性`特殊性和具体性的。

至于精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而意识则不具有的情况,也不难说明。精神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与它自身的存在特性直接相关。因为精神是一种无形无相的能量载体,所以,它不受任何有形有相的事物的约束与限制,即它不受整个外部客观世界的约束和限制。因而它拥有一种绝对的自由性。除非一个人能够真正自觉,否则,他很难理解这种观点。至于精神的绝对独立性,也与它自身的独特存在性有关。因为精神与客观物质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这是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而自身具有的一种特性。所以,精神是具有绝对的独立性的事物。有太多的事例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精神的思维活动,就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是任何事物或个人都无法阻碍和限制的。你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但你永远也无法限制他的思想自由。而一个人的这种绝对的思想自由,必然是建立在精神拥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说,精神是一种拥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的事物。

而意识则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和自由性。因为,意识是由外部事物与精神共同决定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没有事物存在的精神活动,就是自觉,就是理性直观,而非意识。而精神不存在或不在场,就没有思维活动,也就没有意识的存在。由此可见,意识是由外界事物与精神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主观存在。因此,我们说,意识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另外,意识本身要依靠语言而存在,以语言为载体,受到语言的限制`影响和和约束。这也再次说明了,意识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

关于精神是第一性,意识是第二性的说法,也很好理解。因为精神与物质具有同一性,所以,精神与物质一样,都是第一性的存在;而意识由于是由精神和物质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存在。因而它就自然是第二性的存在。举一个例子。就拿天空中的太阳来说吧,虽然它是一种物质,是第一性的存在,但要被人的精神——也是第一性的存在——表达`叙述出来,形成一种意识。它就变成了第二性的存在。因为人要表达太阳这个事物,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说法。古代中国人把它叫做“日”,现代中国人把它叫做“太阳”,某些讲方言的人把它称为“老爷”或“日头”,英美人把它称为“SUN”,而俄国人`阿拉伯人`印度人等说其他语言的人,必然会用完全不同的说法来表达“太阳”这个事物。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精神是第一性的,而意识是第二性的。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说,精神与意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而马克思主哲学对精神和意识不加任何区分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必须要改正。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辩证唯物论作出了重大的修正。结果如下:物质决定意识,但物质不决定精神;精神与物质具有存在的同一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思维的主体,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对物质具有反作用的是精神而非意识,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意识是由物质和精神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主观存在,是以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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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式逻辑的证实。

人们一直以为,形式逻辑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在这个方面,康德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把“抽去认识的全部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称为一般逻辑或普通逻辑,以便与他所谓的“应该有一种不抽出任何内容的逻辑”——“先验逻辑”(《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相区别。这种看法虽然是主流观点,但却是不对的。因为形式逻辑其实是有内容的,或者说是有实质性的内涵与意蕴的。只是这一实质性的内涵和意蕴,在逻辑理论的传承过程中,因为人为的原因,很可能是人才断档的原因,逐渐被人们遗忘和丢失了。以至于后人,包括像康德这样的大哲学家,都认为形式逻辑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这种观点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形式逻辑绝非无缘无故产生出来的理论,即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没有来由`从天而降的理论。既然形式逻辑不是天生的现成的理论,那它就一定有产生的历史背景,就肯定有出现的前提条件,就必然有诞生的历史过程。但是,现在还有人能重新说出形式逻辑产生的历史背景,出现的前提条件和诞生的历史过程吗? 答案是明摆的。在本文作者把这个哲学史上最大的秘密说出来之前,这样的人一直就没有出现过。当前,哲学之所以在西方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失败的理论体系,与这个秘密一直未被人揭示出来直接相关。康德`黑格尔和胡塞尔为揭示这个秘密付出了毕生的心血,虽经过艰苦努力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却功亏一篑,未能取得最终的圆满成功。康德并没有把一般逻辑与先验逻辑统一起来;黑格尔也没有把“逻辑是什么”真正说清楚;胡塞尔虽然在方法上另辟蹊径,但仍未取得最后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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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寻找形式逻辑产生的前因后果,复原形式逻辑的生成条件,重建形式逻辑的诞生过程,就是在揭示形式逻辑的实质内容。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至今尚未完成,它仍然是哲学界必须首先解决的头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只有跨过这一关,我们才能把“逻辑是什么”真正讲清楚,才能把康德的一般逻辑和先验逻辑统一起来;哲学也才能完成它的统一大业与理论体系的奠基。否则,如果我们还像过去那样,对形式逻辑仍然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仍然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那么,不仅这些伟大的历史使命永远也无法完成,甚至连“什么是哲学”这样的基本问题,都会让很多哲学家感到难以回答。

那么,形式逻辑是如何产生的呢?换句话说,是一种怎样的机缘,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了形式逻辑这一理论成果的出现呢?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形式逻辑是古希腊在今天已经轶名的哲学家,很可能是爱利亚学派早期的一位或几位杰出哲学家,在解决了精神的存在问题——这一哲学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论问题之后,得到的理论成果。或者用西方哲学的术语来说,形式逻辑是“存在”问题被解决的产物,是人们在解决了“存在”问题之后,总结出来的理论要点。简言之就是,对精神存在问题的解决,亦即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导致了形式逻辑这一理论成果的产生和出现。也就是说,精神的存在问题(这包括精神是否真实而客观的存在,以及它是一种怎样的客观存在的问题),或者说“存在”问题,是形式逻辑这一理论成果产生和出现的源头,是这一理论成果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生成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不提出精神的存在问题(即西方的“存在”问题),就不会导致逻辑理论的诞生和出现。中国哲学与印度哲学的情况,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国哲学从未提出过精神的存在问题,因此,在中国哲学中,你也就根本找不到任何逻辑理论的身影;反之,源于印度的佛法或佛学,之所以会有类似逻辑的因明理论的出现,与它鲜明地提出了精神的存在问题,并很好地解决了问题直接相关。更进一步说,精神的存在问题(也即西方的“存在”问题)被解决的过程,就是形式逻辑或者说逻辑这一理论成果的诞生过程。

我们正是在解决精神存在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个哲学史上最大的秘密——逻辑学就是有关精神存在问题的学说。这是关于“逻辑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而且是唯一正确的答案。用西方的术语来说就是,逻辑学就是“存在论”,就是“形而上学”(特指西方哲学意义上的概念)。亚里十多德的《形而上学》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这是一部通篇讲述逻辑的著作。但是人们一直不理解,作者为什么要把这部讲述逻辑的著作命名为《形而上学》看完了本文,或者看完了这一部分,你就会明白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而我们为什么要这么说了。

我们在解决精神存在问题的过程中惊奇地发现,形式逻辑的核心——不矛盾律,其实正对应着精神是否真实而客观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形式逻辑的第二个重点——同一律则正对应着精神与意识的区别问题的解决;而形式逻辑的第三个重点——排中律则正对应着精神的存在状态问题的解决。更具体地说就是,不矛盾律的实质内容其实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真实而客观的存在性;简言之就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同一律的实质内容是,精神与意识不同,精神是精神,意识是意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要区别开来。排中律的实质内容是,精神有三种基本的存在状态或存在形式:精神态`意识态和睡眠态;精神不是处于清醒`有知觉的状态,就是处于不清醒`无知觉的状态——睡眠态,不会有第三种中间态;当精神处于清醒`有知觉的状态即非睡眠态时,它不是处于本真的精神态,就是处于非本真的意识态,也不会有第三种中间态。

11 回复

下面让我们对这三种情况,其实最主要的是第一种情况——即不矛盾律的情况,做更深入`详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对于精神是否真实而客观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专门的研究,论证了精神的真实存在性与客观存在性。在此,我们就不再重复论证了,将只根据需要而直接引用前文的结论。

既然精神与客观世界具有存在的同一性,是一种真实而客观的存在,那么精神真实而客观的存在,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不是人的主观愿望所能否认的。而人的意志,人的主观愿望,说白了,都是源于人的精神。也就是说,人的精神如果想要否定精神即它自己的客观存在性,是做不到的,是在理论上讲不通,在事实上也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可以更直接`更简洁地说,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

在此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精神是可以否定它自己的客观存在性的。即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这样的事也是可以实际发生的。因为精神是人的一切行为的主体,它具有判断的能力,可以肯定也可以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这也包括它自己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这么做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否定它自己的存在是错误的,是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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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讲不通,在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做到的;是标准的`典型的`最根本的自相矛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精神否定了它自己的客观存在,那就等于否定了,它和客观世界在存在上的同一性,也就等于否定了整个客观世界的真实存在性。我们知道,每一个头脑清醒`神智正常的人,都不会这么做,都不会认为这个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是不存在的。除非他是一个精神病人或真正的傻瓜。每一个正常人都不会犯这种最明显`最简单`最低级的错误。我们这一段话的意思是,你可以否定这个客观世界的真实存在性,但那是错误的,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对精神客观存在的否定,也是如此。

另外,我们还可以就精神否定它自己的存在这件事本身,来说明这么做存在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能够判断,能够肯定和否定一个事物存在的主体是精神,而且只有精神才具有这样的能力。但现在,被否定存在的对象却变成了它自己。也就是说,能够否定一个事物存在的主体与被否定存在的对象,现在成了同一个事物。这是无论从道理上讲,还是从实际行动的角度来讲,都做不到的事,因为,要否定精神的存在,作为否定行为主体的精神必须首先存在;否则,连否定行为的主体都没有,又如何去完成对精神存在性的否定呢?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事。可是反过来说,既然能够否定一个事物存在的主体——精神已经存在了,那它为何又要无视和否认它自己的存在呢?道理何在?它又如何能够否认它自己的存在呢?它将如何切实做到这一点?这是任何人都回答不了的问题。永远也回答不了!

所以,无论是从道理上讲,还是从实际行动的角度上件,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也就是说,精神不可能同时既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这就是逻辑学不矛盾律的由来;,也是不矛盾律原本就有的,但后来被遗忘的,被康德认为是被人抽掉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不仅有形式,而且也是有内容的。 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有一个最基本`最重大的事实和真相需要被指明和确定的话,那这个最基本`最重大的事实和真相就应该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 。精神是这个世界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肯定并确认精神存在的世界观,才是正确的世界观;反之,就是错误的。如果人类社会有一个最起码`最首要的行为准则需要确立的话,那这个最起码`最首要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这是人类永远也不可能真正做到的事!这是人类行为的极限!如果人类有一个最基本的思维规律需要明确的话,那这个最基本的思维规律就应该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或者说,精神不能同时既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精神是思维的主体!精神要遵循的规律,思维也必须遵循!这就是逻辑学的诞生,这就是形式逻辑不矛盾律那被人丢失和遗忘的实质性内容,这就是所谓的“大写的逻辑”。

再次重申一遍,精神既可以肯定它自己的存在,也可以否定它自己的存在。而问题的关键是,精神肯定它自己的存在,是应该的,是必须的,是正确的,是光荣伟大的,是极其宝贵和难得的,是完全可行的。但精神否定它自己的存在,却是不应该的,是错误的,是愚蠢和荒谬的,是自相矛盾的,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精神唯一不可能真正做到的事,就是否定它自己的存在。一个人甚至可以自杀,但那也只是精神对它的一部分,对它最宝贵的附属物——肉体存在的否定;对精神存在的否定,仍然是它无能为力的事。精神可以否定一切,但唯独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

对精神来说,最重要的事就是相信自己的存在;最宝贵的事就是肯定自己的存在,确认自己的存在,把握自己的存在;最不可取`最愚蠢`最错误的事就是否定自己的存在。精神甚至可以不肯定自己的存在,可以不确认自己的存在,可以怀疑自己的存在;这都没有什么,而且也是很普通`很常见的事。但精神唯一不能做`也不应该做的事就是否定自己的存在;这是必然会失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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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同一律和排中律分别对应着精神与意识的区别问题和精神的存在状态问题的解决。而这两种情况,我们在前文都已经做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说明,在此就不再做过多的解释,仅仅是指明一下。大家可以返回去,认真地阅`理解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再比照我们对不矛盾律情况的说明,看看我们的说法是否有道理,是否成立。

总之,形式逻辑的这几个规律,除了充足理由律以外,都是有实质内容或基本蕴涵的规律。可是这些实质内容与基本蕴涵,为什么被后人遗忘和丢失了呢?换句话说,逻辑为什么会从原来的实质逻辑,即有内容有蕴涵的逻辑,也就是康德所谓的先验逻辑,变成后来的形式逻辑,即没有内容而只有形式的逻辑呢?我们认为,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人为原因,也有非人为原因。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为的主观的原因,更具体地说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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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断档的原因。即是哲学领域内的人才断档`后继无人,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局面。

因为在那样一个教育不普及,文字记录材料的保存和传承都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后继无人,后续人才跟不上来的情况,足以使一些已经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已经获得的重大理论成果被人们彻底遗忘和完全丢失。我们今天完全有理由`相信,古希腊人曾经完全彻底地解决了精神的存在问题。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古希腊人曾经完全彻底地解决了“存在”的问题。形式逻辑的存在就是证明。因为,只有在论证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并且更进一步认识到,精神是思维的主体和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之后,古希腊人才能总结概括出比矛盾律——这一逻辑学的第一规律。否则,不矛盾律就是天生的现成的理论;而这是不可想象的,也根本不合理。因为连语言文字都不是天生和现成的,而是后天人为的创造。所以,像不矛盾律这样的理论成果,就更不可能是天生和现成的了。

实质逻辑并非刚诞生就立即被遗忘了。我们认为,实质逻辑在诞生之后紧接着有一个形式化的过程,即有一个内涵不断被充实,底蕴不断被发掘的过程。也就是说,实质逻辑与形式逻辑曾经在一个不短的时期里是并存的。即逻辑在一个时期曾经是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逻辑。只是在逻辑形式化达到一个成熟完善的高峰之后,由于人为的原因,实质逻辑或者说逻辑的实质内容才渐渐地被人们遗忘和丢失了。

实质逻辑的形式化,在逻辑学的三个基本规律上都有体现,但以不矛盾律和同一律的形式化所导致的变化最强烈,所造成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们在形式化之后,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具体学术研究的活动中,极大地促进了各门具体科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使人类的思想学术因此而空前的发展和繁荣起来。以至于形式逻辑如今已经成为人类学术研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具,成为每一个学术工作者不可缺少的基本修养。

实质逻辑的形式化,主要体现在它的基本规律的空洞化(即去本义化或者叫无内容化)与思维化上。实质逻辑的空洞化,主要与精神以及由精神演变的意识都是无形无相的形而上的事物有关。因为精神和意识都是无形无相的事物,所以,关于精神是否存在问题的规律——不矛盾律;关于精神与意识区别问题的规律——同一律;以及关于精神存在状态问题的规律——排中律;都因此而可以形式化,也很容易形式化,都可以用符号在形式上来替代性地表述它们。这样一来,实质逻辑的基本内容就很容易而且渐渐地被人们遗忘了。实质逻辑的思维化,则与精神是思维的主体有关。因为精神是思维的主体,所以,精神——即思维主体必须遵循的规律,思维活动本身也必须遵循。于是,逻辑学的基本规律,都由最初是关于精神存在问题的规律,逐步推广`拓展到了思维活动的领域,演变成为思维活动,即意识必须遵守和适应的规律。实质逻辑的空洞化与思维化,是实质逻辑形式化这枚硬币不同的两面;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表现;两者是互为表里的。事实上,实质逻辑的形式化,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会发生的。

对不矛盾律来说,它原来的本意是“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但形式化之后就变成了:“在同一种关系或条件下,对同一事物的判断不能是互相否定或完全相反的”;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不能同时认为同一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6页);或“相反的判断不可能两者同时都是真的”(同上书,第78页);或“同一述语不可能同时并在同一关系下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语”(同上书,第62页)。虽然对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的叙述,可以有这么多不同的说法,但是不论哪一种说法,你都可以从中找到实质逻辑不矛盾律的影子;你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它们脱胎于`来源于实质逻辑不矛盾律的痕迹。所谓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存在,(即实质逻辑不矛盾律)其实就是,精神不能同时既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即对精神存在的判断,不能是互相否定的,不能是完全相反的。或者说,精神存在与精神不存在,不可能两者同时都是真的。因此,我们说,精神的存在问题即西方哲学的“存在”问题,是逻辑学的源头,是逻辑学理论生成的前提条件。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和百分之百成立的。逻辑学就是关于精神存在问题的学说,就是“存在论”,就是“形而上学”。同时,它也就是认识论。

同一律形式化的情况大致相同。同一律的本意是:精神与意识不同,精神是精神,意识是意识;虽然它们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但终究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要区分开来。(这其实就是西方哲学的认识论。)同一律形式化以后,情况就变成了:在同一次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所使用的主语必须始终是相同的,不能发生变化。对形式逻辑同一律的常见说法是:“任一A与其自身同一”。或者是:“任一某物都是它本身所是的那个东西。每一事物都是它本身所是的那个东西”。(《逻辑学》贝拉`弗格拉希著,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42页)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在思维活动中起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了思维所使用的概念在整个思维过程中始终不发生变化,始终保持稳定,始终是它最初的本意,从而确保了思维的正确性和严格性。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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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逻辑叙述,反倒没有它的实质逻辑叙述更有内容和蕴涵,更加生动和具体。不过,它们各有自己的意义与用途,并不互相妨碍。

形式逻辑的排中律,常被认为是脱胎于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因为,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被认为是:相反的判断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个错误。而形式逻辑的排中律则被认为是:相反的判断不能同时为假,必有一个正确。因此,排中律看似好象来源于不矛盾律。这其实只是一种粗浅`表面的认识,虽然也讲得通,但并非实质逻辑排中律的本意。它的本意是:精神要么处于清醒`有知觉的状态,要么处于不清醒`无知觉的睡眠态,没有处于中间的第三种状态;当精神处于清醒`有知觉的状态时,它要么处于本真的精神态,要么处于非本真的意识态,没有处于中间的状态

13 回复

实质逻辑是关于精神存在问题的学说,而形式逻辑则是关于意识或思维规律的学说。因为精神是先天的存在,所以,实质逻辑又可以叫先天逻辑或康德的先验逻辑。由于精神是思维的主体,,因此,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就可以统一起来。这是人们一直都没有认识到的。

形式逻辑的诞生,或者说实质逻辑的形式化,极大地促进了其他学术的发展与进步。因为它能帮助其他学科的理论系统化`简明化。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也已经为人类所共知,在此我们就不过多地展开和说明了。我们想说的是,正是实质逻辑的形式化,以及形式逻辑被广泛而频繁地使用和学习,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实质逻辑被遗忘和丢失的助因。因为形式逻辑作为思维规律所产生的奇效,掩盖了实质逻辑本来的光辉,使人们离逻辑的实质内容越来越远。人们越频繁`越熟练地使用某种工具,他就越容易忽视和遗忘,这个工具是为何而被制造出来的。 实质逻辑被遗忘和丢失的另一种客观原因在于,对精神或“存在”这个形而上事物的理解和认识非常困难,超出了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这也正是人才断档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实质逻辑在形式化之后,渐渐地被人们遗忘和丢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虽然力图挽回和改变实质逻辑被遗忘和丢失的命运,但他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也许与他本人也没有真正搞清楚,形式逻辑是如何诞生的有关。因为压根就没有人向他讲述过这一点。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本人对形式逻辑也仍然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至少是不完全知其所以然。他只是凭借前人留下的一些支离破碎的文字材料,写下了他那著名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

列宁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观点:“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57页。)虽然列宁本人并未对这一闪烁着天才光芒的观点,作出更多地解释和说明,(他本人也许并未完全搞明白,或者是他没有来得及。)但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是真正天才的洞见。

其实,不仅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这三者是同一个东西,实际上还包括世界观`方法论`存在论与形而上学。也就是说,这七者都是同一个东西,都能够有机地统一起来。因为它们都起源于同一个地方,都纠结在同一个问题上。把这七者连接在一起的那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前文已经指出的哲学的最基本问题——精神的存在问题。也就是西方哲学的“存在”问题。正是对精神存在问题的解答,导致了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世界观`方法论`存在论与形而上学的分野和形成。

事实上,本文此前的七个部分,已经对这七者是如何连接在一起`统一在一起的情况,给予了尽可能充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在此,我们主要是把它们之间的联系再做一个简明扼要的梳理,以便大家能更好地看清它们之间的联系。

精神的存在问题,包括精神是否存在以及它是一种怎样的存在的问题。对精神是否真实而客观存在的问题,答案只有两个;一个是存在,另一个就是不存在。如果精神根本不存在,那么哲学也就荡然无存了。因此,即便是最激进的唯物主义者,比如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敢直接否认精神的存在性;他们最多也就是把精神归结为大脑的机能与属性,间接地否认精神的客观存在性。而事实上,他们也从没有真正把精神从他们的哲学中排除出去。所以,对精神不存在的情况,我们就不做过多的说明。

对于精神的客观存在,仅仅承认是不够的,必须要对它的客观存在性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但是,由于精神是一种无形无相的,人的感官不能直接感受到的形而上的存在,所以,要想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就必须借助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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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世界的关系。而精神与客观实际问题的关系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观。而方法论从属于世界观,因此,辩证法与世界观和方法论就可以先统一起来了。

人们虽然早就认识到,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是辩证的,具有同一性,(无论黑格尔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都曾明确指出过这一点。)但是人们一直不能从理论上直接论证物质与精神在存在上具有同一性。即人们一直不能用每一个人都可以经历体验的经验事实,来论证`说明物质与精神具有同一性。因此,论证物质与精神具有同一性,就成为论证精神客观存在性的关键。而我们在本文的前三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黑格尔梦寐以求的理想,论证了精神与物质与客观世界的存在同一性。

对精神与客观世界的同一性的论证,不仅论证了辩证法,而且也论证了精神的客观存在性。我们在精神客观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精神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而关于精神是什么的学说,就是西方哲学“存在论”,就是“形而上学”。于是,“存在论”和“形而上学”又通过精神的存在问题,与前面的辩证法`世界观`方法论连接了起来。

因为“存在”即精神,是思维的主体,是认识的主体,是先天的超语言的事物;而意识是后天的语言性的主观存在,受精神与物质两者的影响和决定;所以必须要把精神与意识区分开来,而不能混为一谈。而把精神与意识区分开来的工作,就是西方哲学认识论的主要工作,就是康德与胡塞尔的认识论的唯一目标。所以,认识论也通过精神的存在问题而与辩证法`形而上学等五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又因为精神是客观存在的,是这个世界最基本`最重大的真相,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由此而可以总结出精神不能否定它自己的客观存在的重要结论。随后,我们在此基础上分析说明了逻辑的诞生,揭示了形式逻辑被人遗忘和丢失的原本就有的实质内容。从而又把逻辑学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六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 哲学在分裂了两千五百年之后,终于又回到了大一统的局面。 `什么是哲学

狭义地讲,哲学就是使人自觉的学问。确切地说,就是使一个人的精神超越客观世界的阻挡`妨碍`干扰和遮蔽,直接体会`认知到它自身存在的学问。要使一个人的精神自觉,就必须首先解释`说明,什么是精神?而这其中,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又是头等大事。所以,精神的存在问题,始终是哲学这门科学最基本`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哲学所有的其他问题都将可以迎刃而解。

在对什么是哲学哲学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上,黑格尔讲得最清楚`最明白,也最正确。 广义地讲,一切学问都是哲学,包括所有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各门具体科学。这是因为,精神与这个客观世界不仅具有同一性。而且还有统一性。机整个客观世界其实都是精神的一部分。人类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认识精神的内涵的过程,是在体会和认知精神这个事物内在的丰富性与复杂性的过程。也就是说,精神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过程,就是精神认识它自己的过程。因此,从另一种角度来讲,哲学也就是精神认识它自己的学问。



黑格尔对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的变革

关键词:矛盾、先验、形式、内容

言:黑格尔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一论者,他用自己丰富、深刻而又全面的辩证法思想对以往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这三者进行了创造性的变革。他认为,矛盾的双方是内在地包含于对方的,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原则促使它向自己的对立方转化,从而发展到更高一级,内容更丰富、具体。事物都遵循自己内在的运动原则而发展变化,人们的思维对其进行反思而得出的只是事物自身所蕴涵的逻辑原则的反映,事物的逻辑形式就是事物的逻辑内容本身,内容只有在形式中才有生气,才能存在;同样,形式也离不开内容。存在与思维都遵循同一逻辑原则,人们能够把握客观事物,也只有在恪守客观逻辑的基础上,遵循主观的思维逻辑,才能够认识事物。存在和思维对立而又统一于绝对精神,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黑格尔对三者的变革有历史性的巨大意义,但同时也可以看到他的不足。他的“矛盾”,是以达到统一为目的的最终还是被消解了。他的统一也是一种思维形式与另一种思维形式的同一,认识也就是精神、概念对自身的认识。哲学发展到了他这里也达到了尽头,他的哲学就是终极真理。黑格尔是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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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心主义者,但他是辩证法大家,他对这三者的变革,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然而他变革的功绩是远远大于过错的。

一、 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变革

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认为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前就存在着“绝对精神”这样一种精神性的东西,世界是“绝对精神”的外化,之后自然和社会又回到了精神世界中。“绝对精神”是处在运动和发展状态之中的,它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基本阶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他的哲学体系也就响应地分为三个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的发展是纯粹抽象的逻辑概念的转化、过渡。“逻辑学的总结和概要、最高成就和实质,就是辨证的方法,——这是绝妙的。”他的最大贡献便是在其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丰富而又深刻全面的辩证法方法。下面就是他最主要的辩证法思想:一、关于运动、发展和内在联系的思想。在他的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每一过程、阶段、环节、概念都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绝对精神的整个发展过程、发展体系就是真理,而这一真理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由这些组成部分内在地必然地联系而成的一个有机过程和整体才是真理,形而上学地将其组成部分割裂开、独立化、无条件化,那么它们就会成为谬误。二、黑格尔认为,运动发展的源泉,在于事物的内在矛盾,而不是如形而上学所认为的外力的推动。在“绝对精神”的进展中,每一过程、阶段、环节、概念的转化和推进,都是由于它们本身内在的自我矛盾运动、发展而致,矛盾的双方都内在地包含着对方,双方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否定、消解,矛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同时也是对它的肯定,是规定了的否定;这一否定也是肯定,在结果中本质上就包含着结果所从出的东西,在矛盾的原来一方中就已经内在地包含着另一方,从而由于它自身矛盾的运动发展,导致这一方演化到它本身的对立面,内容更丰富,更高一阶段。事物就是按此矛盾的法则运动变化的,是自己推动自己,而非外物、外力的推动。黑格尔的时代虽已将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打破缺口,自然科学的发展已大量证明自然过程的辨证发展,但当时还是形而上学占同志地位。形而上学认为矛盾是不可思议的,他们遵循“是就是是,否就是否,其余的都是鬼话”的绝对主义观念,将事物的发展运动僵化和死化。而黑格尔则认为矛盾是推动一切自我运动的源泉,这是他对形而上学要害的最重而致命的一击。三,黑格尔提出了量变到质变的思想,提示了由一种质态到另一种质态之间相互转化的规律。量变是渐进性的运动,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质,而超过这个限度便会引起质变。质变是渐进的中断,是事物发展的飞跃。

在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发展中,每一过程、阶段、环节、概念,是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的,它们的发展是由它们自身的矛盾运动法则而致,它们下一阶段的发展便是由于它们自身的矛盾运动而辨证地否定现阶段的发展。当事物由于自身的矛盾运动而开始向自己的对立方转化的过程中,事物进行的只是量变过程,还没有达到质的转化,这一量变过程只是事物对自身的辨证否定,朝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当事物完成了这一过程而内在地转化成它的对立方时,它就完成了自己否定之否定的全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便是出现一个更丰富、高级、具体的事物。这样,黑格尔第一个自觉地阐述了自己丰富、深刻而又全面的辩证法体系,这是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是他的最大贡献,之后由马克思继承发展,才有了今天科学的辩证法。而以前的辩证法,最初是由智者创立的一种辩论的技巧旨在培养提供政治家、辩论家,是人们的自我谋生之道或为统治阶级提供人才库。之后又有了“是也不是,不是也是”的诡辩论。这种诡辩论只是人们主观思维的一种巧辩和诡辩,而非反映事物和思维本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原则。无论是智者的辨证术还是后来的诡辩论,都是人类的一种说话技巧,她们远离事物本身的辨证法则。只是人们为达到自己政治、经济或其他目的而与他人进行争辩、说服的一种说话与口才训练,与语言学、口才学相关。而在康德的先验唯心论里,辩证法只是先验的幻想,是不真实的。因为康德哲学认为,对事物的认识把握靠知性,知性不可超越经验,对真理的到达只能靠道德信仰,否则知性的认识能力就将变成只不过产生脑中幻影的理论的理性。康德认为,我们凭借知性只能认识掌握经验事实以内的东西,但人类的理性本性却使人们穷根究底、追根溯源,从而超越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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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的领域,得到二律背反的矛盾,即彼此完全相反、对立的矛盾双方都完全正确而存在。他认为这是由理性的虚妄造成的,这是康德的辩证法。而黑格尔认为,知性作出规定并坚持规定;理性是否定的和辨证的,辨证否定即扬弃和突破才达到真理的,从而矛盾的双方是对立而又统一的,是真实实在的。黑格尔的辩证法贯穿于“绝对精神”发展的时时刻刻、方方面面,在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都遵守这一辨证法原则。就是说,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思维领域都遵循同一辩证法原则,辩证法是事物固有的矛盾运动法则,是“绝对精神”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只不过在精神阶段,绝对精神达到了自我认识,即产生了人类社会,从而有了人类的思维意识,人们在主观上将客观事物及其矛盾运动法则在自己的思维意识领域反映再现出来,这便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而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都有自身的矛盾运动法则,对这种法则的研究便是黑格尔辨证逻辑的任务。

二、 黑格尔对逻辑学的变革

在黑格尔之前,逻辑形式只是主体的思维形式。如在形式逻辑看来,逻辑的范畴形式只是主体的思维形式,只是知识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对真假对错判断的工具,是思维活动的形式,是语言学里的判断、推理等活动形式,甚至只相当于语言学规律,外在于事物及其本质规律,它不能作为真理的工具,对事物及其本质的认识毫无增益。总之,逻辑只是人的主观思维形式,而与内容即事物(包含思维活动本身)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无关。到后来康德的先验逻辑,虽说与内容有关,但这只是先验的相关,而逻辑本身的运行法则、机制、动力则是先验地属于主体自身的,后天的感觉经验只起一个刺激、启动逻辑机制运转的作用。但在黑格尔看来,恰恰相反,康德的先验逻辑恰好是“后验”的,即与经验事实相联系和作用才有的。这经验事实就是质料、内容。矛盾辨证规律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在自然和社会领域,对这种规律的研究就是黑格尔的客观逻辑,而在思维意识领域的研究则是其主观逻辑。在黑格尔那里,这两个逻辑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服从于矛盾运动的辩证法则,前一种规定本能地和无意识地贯穿于我们的精神之中,后一种思维规定,则由人们的主观反思发掘出来,并且被反思固定下来,作为外在于质料和内容的主观形式。但黑格尔是形式和内容的辨证统一论者,他认为,无论是客观逻辑还是主观逻辑,它们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在通常的反思中,作为脱离了形式的内容的那种东西,事实上本身并不是无形式、无规定的,——假如是那样,内容就是空的,就像是“自在之物”的抽象而毫无意义了,——内容不如说是在自身那里就有着形式,甚至可以说唯有通过形式,它才有生气和实质。而形式肯定又是内容的形式,没有无内容的空洞形式,将辨证的矛盾的任一方孤立分开而绝对化、无条件化,都是虚妄不真的东西。只有矛盾的东西才是真的,在这个矛盾中,矛盾的双方彼此内在地包含于对方。主、客观逻辑的本质是一致的,因为它们都遵循“绝对精神”的矛盾运动法则,以它为内容和质料,而这内容和质料本身的体现以及对它们的反映便是逻辑。 三、 黑格尔对认识论的变革

以前的认识论,要么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认识就是对客观事物照镜子式的反映,主体能动性的唯一体现就是把客观事物拿到人的主观镜子面前照一照,似乎人们对事物的一切认识都是被动地让客体事物给予的。在康德那里,则正好相反,人们的认识是纯粹由人们自己先验建构而成的,外在的感觉客体起的唯一作用便是刺激自我原有的先验认识机制。黑格尔认为,哲学要成为一门科学,既不能从一门低级科学,如数学那里借取方法,也不能听任内在直观的断言,或使用基于外在反思的推理。哲学的方法只能遵循事物本身的矛盾运动原则,从事物及其本质规律出发。换句话说,因为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都遵循同一运行发展的原则,故人的主观思维可以对自然、社会进行认识、把握,主客观是同一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把握必须而且也能够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遵循主观思维的逻辑规律;但同时,主客观又是对立的,主观逻辑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本质规律的反映,人的主观思维活动规律也是客观的自然界、社会运行规律在人头脑里的再现,对事物的认识必须以事物(自然、社会、思维)本身的客

观逻辑为内容,事物本身内在的发展原则是认识所应遵循的绝对原则和方法。

四、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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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运动发展过程即是辨证的过程,也是自我认识的过程,他所展现的逻辑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认识的不断深化、具体的过程。这样,黑格尔就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下把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了起来,并实现了这三者的历史性变革,他的贡献是巨大的。

他是一位唯心主义者,最大的贡献就是对辩证法丰富、深刻而又全面的阐述和发展,而其中又以其矛盾的观点为最大创造性的变革。之后由马克思继承和发展,才有了今天科学的辩证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黑格尔的历史局限性,他的哲学本身就是矛盾的统一体,是唯心主义体系与辩证方法的矛盾统一。他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反映了他保守、反动的一面;他的辩证法,反映了他变革、进步的一面,而他总是迁就他的体系,束缚自己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辨证法是不彻底的,他的矛盾运动只是在一定的阶段内进行的,他把矛盾的统一看成是绝对的,而将矛盾的斗争看成相对的,最后矛盾还是调和了。进而他将自己的哲学宣布为终极的绝对真理,这更是荒唐。还因为黑格尔是唯心主义大家,所以他对辨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统一的基础没有弄清楚。在他看来,这三者统一的基础是绝对精神、纯概念,这就使他的统一是一种思维形式与另一种思维形式的同一,他的一切运动都只是概念在自身内的运动,认识也就是精神、概念的自我认识。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三者统一的真正基础是生产劳动实践。 但总的来说,黑格尔的错误和失误、缺陷只是其大框架的、原则性的和前提性的错误,在这之下,除此以外,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系统的详细的研究,特别是对他《逻辑学》这部最唯心、但唯心主义最少、唯物主义最多,真理最多的著作进行研究,将会是启发深刻、受益无穷的。他对辨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变革的功绩是巨大的,过错是渺小的,他的功远大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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