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结合合作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经营预提金、基础设施管护金、风险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内,按照年度项目预算未超标的执行经理审批支付;2000-20000元由理事长按照年度项目预算审批;20000元-50000元由理事会按照年度项目预算开会审议执行,50000元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未在年度项目预算内的由理事会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要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帐。 七、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总收益提取60%作为公积金,其中, 不低于15%应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专项资金账户中,剩余收益按成员的交易量进行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可分配收益中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分配比例不得高于10%。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各项专业化服务费用及其他资金收取、运行支出、账款和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的生产、经营、服务及管理开支等,必须当月核实登帐,每月末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2月底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标(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处。 十二、对应收帐款应做好台帐,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执行经理和理事会。通过代扣或收缴方式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d9bf0ff2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