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阅读笔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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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 - 百度文库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中对于法学经济学本质的经典论述:恩格斯对于普鲁东和普鲁东主义的反驳,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础上的,法权批判无法揭示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真正的力量,在转型时期,以“永恒公平”为至高准则的法权理由必须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取代。(详见第一篇和第二篇)《论住宅问题》一书为这一点提供了最佳的证明。此外,《论住宅问题》一书中,恩格斯还批判了那种仅仅从道德理由出发展开的社会批判。(第二篇)

《论住宅问题》一书的难点在于理解,恩格斯为何要将为工人取得住宅的种种设想和主张斥之为反动?恩格斯指出,“反动性就正在于米尔柏格想恢复工人对于住宅的个人所有权,即恢复早已

被历史消灭了的事情;就在于他所设想的工人解放只能是使每个工人再成为自己住宅的所有者而不是别的。这种哀歌或悲歌,必将为资产阶级的投机分子所利用。

恩格斯的真实的思想在于阐明,“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的时候,企图单独解决住宅问题或其他任何同工人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真正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

《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所分析的各种资产阶级的解决方案在当下中国似乎都出现了,这些方案是否会导致恩格斯所预料到的结果呢?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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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接触到的关系很简单,那末公平的、不公平的、公平感、法权感这一类名词甚至应用于社会现象也不致引起什么大误会,可是在关于经济关系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名词便引起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企图保留燃素论的术语会引起的混乱一样。如果人们像蒲鲁东那样相信这种社会燃素即所谓“公平”原则,或者像米尔柏格那样断定说燃素论是与氧气论一样正确,则这种混乱就会更加厉害了。



恩格斯关于解决城乡二元对立的设想“

只有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只有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并使交通工具随着由此产生的需要扩充起来——当然是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栖息在里面的那种孤立和愚昧的状态中挣脱出来。断定说人们只有在消除城乡对立后才能从他们以往历史所铸造的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这完全不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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