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自愿合伙经营砖厂合同书 合伙人甲:身份证号:现住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乙:身份证号: 现住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丙:身份证号:现住 (以下简称丙方) 以上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合同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 砖厂,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大写:)。甲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投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 元,占投资总额的 %。 第二条:本合伙协议组成合伙砖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议以举手表达的形式共同决议砖厂的大小事宜,维护砖厂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本合伙砖厂经营期限为永久,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经营砖厂,砖厂的所有财产(包括砖厂的所属土地和变压器)一律按股份的百分比分配。 第四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砖厂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两方应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份。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入伙在任何一方无需向另外两方说明,另外两方 1 / 3 也无权干涉。 第六条:合伙三方任何一方出现意外事故或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由另外两方按现有资产的百分比进行合并,但必须征求其家属意见,不得强制合并。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处理砖厂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和变压器)按照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比例负担自己的盈亏。 (一)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二)合伙经营的砖厂无法继续经营;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如果砖厂必须处理资产,同等价格,合伙人有优先收购权。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伙三方可以补充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伙三方也必须遵照履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伙人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合伙人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年 月 日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971258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