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拾金不昧的法理考量 作者:冯 准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0年第06期 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非对传统道德的颠覆,而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界定。 2010年3月13日,房山区良乡因一个捡垃圾的8岁小孩拾得10万元人民币并由其父交给警察而轰动。对于这个拾金不昧的经典案例,我们在探讨这些钱能给拾得者的生活带来何种改善的可能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拾金不昧的理性思考。关于他人财物的拾得和归还,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由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来调节,这一古老的方式延续了几千年,已在民众中间形成了丝毫不亚于法律的约束力,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既要承担道德的谴责,又将面临个人社会地位和信誉的危机,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财物拾得者往往不敢抱有过多的贪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的传承,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尚道德风尚的存续,我们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几千年来该问题的真实历史还原。 如今,传统的“拾金不昧”在现代社会思潮的冲击下,其内涵也逐渐发生嬗变。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大量财物拾得事件,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推到面前。就此,相关法律虽有所触及,但仍然不够完备,需要对该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顺应其利益需求。 拾金不昧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拾金不昧要求我们不得因贪念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却并不应该理解为不得据此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外,是否要求获得相应报酬,不应成为评价人们道德水平的依据,而应理解为不同人对自身利益的单方面取舍。事实上,报酬请求权和传统道德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彼此并无龃龉,我国古代就有对实物者部分犒赏的律令。 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产生了“经济人”的概念,而利益的价值衡量已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人”之间交往的第一标准。因此,对于一个普通人,我们应首先尊重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要过多地向他主张其他非直接利益的因素,这应是分析个体行为的前提。由此,财物拾得人为一定的报酬请求,正是其理性使然,是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正常选择,应给予充分支持。 综合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和维拉曼特的《法律导引》中的论述,他们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如果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地发挥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获得与其贡献相等的报酬,那就实现了正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这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看法。如果说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使然,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无疑会对这种利益的偏好产生放大的作用。波斯纳主张法律自身的经济分析以及对社会利益贡献的最大化,这可以看作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a7110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