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 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 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适用作如下说明。法律: 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华绿网 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分别采取多项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若干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则假定每个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请求的法律后果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放弃的情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防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补充责任。担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赔偿债权人起诉有担保债权人的,除不能确定第三人外,应当视为第三被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1b5a38f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