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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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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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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