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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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在编教师考勤制度 1、事假

请事假应先上交请假条至园长室,征得学校行政同意,方可请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具体事假工资发放细则见绿皮书第30)

事假一天扣除500,两天扣除1000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并需扣除年中()考核中全勤部分、团结协作部分、规章制度部分等。 2、病假

病假者必须提前一日征求行政同意并于次日上交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除紧急状况,如突发急病等可当日请假)如不履行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7月1日起施行。)

在不影响带班的情况下,每周有半日的病假福利,并于第二日将病历证明交至行政处。(半日病假福利只能在下午使用)在此情况下,不扣除任何工资奖金,否则作病假处理。若请病假五天以内(包括五天),扣除相应天数车贴、工作量津贴、月考核中考勤奖部分(50元)。若请病假超过五天,则只拿国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

:若发生病(事),同班教师首先自行解决困难。 3、产假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xx市关于产检假的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在怀孕过程中,无请病假者可给予1000元奖励;请假累计不超过5天者可给予500元奖励。(产检、每周半天病假不计算在内)产检可用每周半天的病假福利,超过部分需用调休单)生育前,除法定产检假、我园规定的每周半天带薪病假外请病假人员,若病假每满5,则需在当年暑假多带1天暑期班,10天封顶.(若当年暑期班未开班或暑期已过,则需顺延至次年暑假)。产假期间如遇暑假,则不顺延。

备注:幼儿园无寒暑假,但视作轮休。暑假2个月,原则上2周上班、1周培训、1周开学准备,故有顺延30天之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且98天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以预产期为准,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包含三个月,


且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

4)生育前,除法定产检假、我园规定的每周半天带薪病假外,无请假人员,产假期间如遇暑假,可顺延30(见备注);如遇寒假,可顺延7(见备注) (5 生二胎就没有晚育假,只有98天的产假。同时,配偶也没有护理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需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x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教职工可在不影响带班、教研活动及重大会议等情况下,每天可有一小时的授乳时间{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xx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4、婚丧假

◎婚假:天数按上海最新规定。(女20男22--3天;女23男25——10,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婚假需在结婚当时立即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与学校协商,并在正式领证后的一年内使用,逾期作废。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可请假3天;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偶外祖父母),可请假1天。 5、调休

必须在不影响带班、早锻(无教练溜冰)、园内会议、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园内大活动等情况下,事先办好调休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上午调休一学期不超过两次)必须得到行政的认可.调休以半小时为单位起调,当天必须交调休单。如三天内交调休单作事假处,三天后作旷工处理。调休冲病假必须在病假当时提出(最多使用8小时调休),过后一律不作调休。 6、迟到

如迟到必须及时向行政说明原因.(如遇特殊天气或突发状况酌情处理)早班因个人原因迟到5分钟以内,扣除10元、每5分钟扣除10,以此类推,不得超过15分钟.(影响本年度规章制度奖项)迟到15分钟以上或迟到后不签到者,经发现扣除10,并扣除年终全勤奖。晚班迟到者,需提前告知行政,经允许可使用调休.无故早退者,无需说明理由一律作旷工处理。 7、值班

节假日值班经安排后不能随便调换,如因私自调换造成值班人员空缺,双方皆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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