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legitimacy)不仅是政治学,而且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这一范畴虽然形成于西方,但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价值,并且成为当代政治学特别是有关国家理论及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法性”一词在学术界被广泛使用,而且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约含义,但从学理意义上说,“合法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有关理论建构更是见仁见智。特别是在当代政治社会学中,明显存在着合法性的经验理论与规范理论二元化的张力,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学术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两种不同取向的合法性理论进行分析,揭示此二元化取向及其张力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澄清对于合法性概念的若干认识误区。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现代政治学的主流范式人类社会有关合法性的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说自古希腊有了哲学和政治学以来,就存在对合法性问题的认识和探讨。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的系统化研究并明确把“合法性”当作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一个贡献。这一贡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其著述不仅是关于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而且主导了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合法性研究的范式,至今仍有着重大影响。在M·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即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要求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要求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要求拥有权威者的地位。”(注: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uentherRothand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1968,p.214.)这意味着,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韦伯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即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韦伯这种着重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对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对当代政治学有重要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社会学家T·帕森斯、S·M·李普塞等再次发起了对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广泛探讨,其中大部分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袭了韦伯式的经验取向,经验主义邃成为合法性研究的基本范式。例如,按照李普塞的说法,“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注:S.M.Liet."SomeSocialRequisitesofDemocracy:EconomicDevelopmentandPoliticalLegitimacy",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53(March1959),p.86.)J·罗思切尔德则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注:J.Rothschild."PoliticalLegitimacyinContemporaryEurope",i.Benitch(ed.)LegitimationofRegimes,BeverlyHills:SagePublicatioInc,1979,p.38.)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注:G·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这种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对此,德国政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曾评论说:“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M·韦伯的‘影响领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d3cffebb68a98270fefa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