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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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 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 ),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 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 不超

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 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

)、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 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 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

个人中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 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 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 人,

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 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 《潍


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 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木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1. 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 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 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 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 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 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己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 72号)享受补贴 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经批准 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促成残疾人实现就业, 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 奖励(当年己经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不再 重复享受)

一、 扶持对象

具有乌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以 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 60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实现就业的无业残疾人。

二、 中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三、 持标准


1. 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 3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2. 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3. 对开办按摩诊所的盲人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4. 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的扶持对象只能选择一种标准进行扶持。 5.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四、 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乌海

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 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 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 卬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 业执照》。

3.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

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乌海市自主创 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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