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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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10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11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12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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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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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ec1ef5b8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