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wwwww,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被申请人:重庆XXy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X,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重庆XXy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重庆XXy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重庆XXy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支付2017年3月29日到2017年5月2日(1月+4天)的工资待遇元。 事实及理由: 201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工作地点为重庆XX医院,从事工种为机电维修工作。工资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通过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张XXy账号转到申请人卡上。 2017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请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函》,书面要求被申请人在不降低工资标准岗位的条件下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却于2017年5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到2017年5月2日,共计2年2天,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自入职以来,申请人从未享受过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按300%的日均工资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又因申请人虽然主张,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2017年4月份及5月份工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主张。 此致 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一七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6c39dff7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