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废除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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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演讲稿

老师好,同学们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死刑的废除》 ,以下是我的演讲内容:

我们都知道,刚刚过去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案件以一份无罪的判决书落下了帷幕,从这份长达十八年的无罪判决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是司法体制的不合理还是司法程序的不严谨?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法院的误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同时,死刑制度本身的存在是不是存在问题呢?在我国,死刑延续了几千年,尽管近代以来残忍程度明显下降,现在的死刑也不过瞬间的事,但是作为一个古老而残忍的刑罚,似乎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因此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那么我们是不是真的应该废除呢?生命无价,生命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又是最至高无上的权利,没有生命的存在,何谈发展和进步?所以,废除死刑是时代的要求。

从死刑的本质上来看,首先,死刑的本质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对严重和违反共同体秩序的成员的惩罚。这种惩罚是最后的,也是极端的、最残酷的手段,因为它牵扯到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但如果不用或者废除死刑,仍能较好的甚至更好的治理社会,或者说维护好共同体的秩序,那么死刑的存在还有必要吗?当我们把死刑的存废从一个抽象的制度还原为活生生现实的时候,死刑终归是一个残忍的事情。原来死刑的存在源自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现在人类对这种报复性的惩罚性的观念存在质疑,是否实现正义非要如此。而实践表明,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认知也没有受到影响。其次,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方防卫社会,而死刑在其威慑力方面,就正常人而言,没有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就犯罪者而言,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况且在有死刑的情况下,杀人犯知道自己会死,那再杀两个人也无所谓,从而继续危害社会。从这个方面来说,死刑并没有起到理想的震慑作用,甚至可能导致更恶劣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也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我国的情况表明,增加死刑的适用也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下降,反而会上升。有时候这种过度强调惩罚犯罪会适得其反,刺激人们犯罪的欲望。再次,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制较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如此发达,死刑的救济程序也很多,死刑的执行期限很漫长,冤假错案还是不可避免。那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恐怕也不能避免。从近年来披露的聂树斌、佘祥林案再到如今呼格吉勒图的无罪判决案件,均暴露了这一问题。为了避免此类悲剧,防止无可挽回的错误,除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司法制度体系之外,死刑的废除亦具有重要意义。

从人权保障上来看,首先,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的生命是高贵的,不能因为对方罪犯就轻易剥夺其生命。罪犯夺去了他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践踏,但是我们利用死刑夺去罪犯的生命难道就不是对生命的践踏了吗?这样看来,我们与夺取别人生命的杀人犯又有何异呢?其次,刘易斯在《人道主义刑法理论》中写道:“所有的暴政中,为了受害者利益而实施的暴政是最具压迫性的。”这样看来,死刑无疑是一种具有压迫性的“暴政”。它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它宣扬一种以暴制暴,以恶反恶的精神, 而这种精神是非理性的,因为我们都清楚,无论挪威的恐怖分子布雷维克死多少次都换不回被他杀害的生命,无论药家鑫被人捅多少刀,被害人张妙也不会活过来,这样看来,死刑只是在死了一个人的基础上再死一个人,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的都无法改变。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法律的制定是要维护和平,制止犯罪,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只要将罪犯控制起来就足够了。再者,法治的最高境界背后是仁慈,德里达主张最高境界的宽恕应是宽恕那不可宽恕者,“如果只宽恕那可宽恕者,就没有真正去宽恕“,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被宽恕者能够真诚悔过,那就给和解创造了好的条件。08年河北的一位被害者的母亲向法官求情从轻判处害死自己儿子的犯人,她要需要多大的勇气承受多大的痛苦决定这样一件以德报怨的事情,这是多么宽容的一种情怀啊,我们需要这样一些人慢慢塑造出一种宽容的文化来取代报应色彩浓厚的文化。

从世界性趋势上来看,20 世纪后半叶起,特别是近 30 年来,废除死刑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 2011 5 中旬,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些最新的数字变化向我们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即废止死刑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和趋势。首先,在过去大家认为没有死刑这个社会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犯罪的侵害,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现在我们可以不再依赖死刑这样一个极其残忍和血腥的治理社会的办法,可以通过善治来改善国家的相关公共政策,使这个社会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更加安全。其次,人类可以通过文化的塑造、观念的引导、习惯的养成、相关制度的配套,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抚、救济,是大家能够超越冤冤相报这样一种简单的报应心理,而在社会上实现宽容、人道,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能够得到缓和,甚至于使破坏的关系得到恢复。特别是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国际社会已经对于这些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达成了共识,即没有任何其他价值可以跟人的生命相比。

综上,死刑的废除势不可挡,为了我们的生命得到更好的保障,从废除死刑开始!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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