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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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传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一、伪造公文证件 伪造公文证件指以虚假的事实内容、格式、印章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立案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制作公文证件的目的、方式及手段; 2.公文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和事实性; 3.公文证件制作的精细程度和难易程度; 4.公文证件制作后所引起的不良影响。 二、变造公文证件 变造公文证件指在真实文件的基础上篡改内容、格式、印章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立案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变造公文证件的手段及篡改内容的精度; 2.公文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和事实性; 3.变造公文证件后所引起的不良影响。 三、买卖、出租、传播公文、证件、印章 买卖、出租、传播公文、证件、印章指以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为驱动,将公文、证件、印章卖给他人或则借出使用。立案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买卖、出租、传播的公文、证件、印章具体内容和数量; 2.买卖、出租、传播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用途和目的; 3.买卖、出租、传播的公文、证件、印章所引起的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审慎评估,并确保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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