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政是否有权管辖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2.05.22 • 【文 号】工商公字[2002]113号 • 【施行日期】2002.05.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管辖,通关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政是否有权管辖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113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是否有权管辖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2)1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和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在具体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关于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4ac1fb0f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