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家校安全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县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订立此公约。 一、 学校(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由于学校(教师)未尽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二)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学校(教师)发现学生身体状况、行为和情绪等异常情况,学校(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监护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辱骂学生; (九)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告诫或者制止; (十)学校(教师)应告知学生在上、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摩托车和其他无资质的车辆,尽量远离水库、池塘、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二、 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责任,由于家长未尽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家长(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 (二) 家长(监护人)应教育、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车、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学校不承担学生上、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 (三) 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 家长(监护人)知道学生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 (五) 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家长(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人职责。 三、 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如下学生安全公约,如有违反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对安全工作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 不在河沟、井边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 (三) 不玩电、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 不爬树、不爬墙,不攀爬电线杆。 (五) 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不抢道、不争行,不骑快车,不爬他人车辆,学生骑自行车严禁带人。三人以上不允许并行,严禁骑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机动车。 (六) 未满12周岁一律不允许骑自行车;路途遵守右行规则,横过公路,铁路道口,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两旁玩耍、游戏或逗闹。 (七) 认真学习防火、防触电、防地震知识,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要头脑冷静,随机应变,不参与抢险、救灾、灭火等危险性活动。 (八) 在楼道内要保持安静,不随意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在楼内不打闹、嬉戏。不得攀爬窗户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学生要自觉遵守,不得私自进出,以免发生意外。 (九) 无论在校、在家、在社会,要时刻注意礼貌,团结同学,不打架,不骂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凶器,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政教处。 (十) 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早晨、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中午、下午放学后,要按时回家,结伴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双休日、假期不经班主任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学校学习、玩耍、逗闹、布置班级、排练节目等。 四、 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______年级______班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学 校(盖章): (签字盖章在“2021年春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的内容同时有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20a3cc02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