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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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残疾人事业资金的使用,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6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泉县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管理的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康复、维权宣传、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严把资金审核、过程和效益三个主要关口。

第四条对于需要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实施。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条 康复工作经费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符合现行抢救政策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家长到县残联康复股进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登记,在县残联康复股的监管下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康复训练完成之后,由康复股组织人员现场或县残联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对合格的进行拨款,并将残疾儿童康复的食宿补贴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残疾儿童家庭账户。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由乡镇(街道)残联接受残疾群众申请,并进行初审、公示,县残联对乡镇(街道)残联初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复核(与残疾人证办理数据库进行比对)将复核通过的人员信息进行整理上报至县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的打款发放工作。

3)阳光家园计划:由乡镇(街道)残联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县残联进行复核,并与指定托养机构进行对接,由托养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全年服务结束后,县残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验收、考核,对验收、考核合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的拨付。

4)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由乡镇(街道)残联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县残联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打包进行招标或分配到乡镇(街道)残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5)辅助器具和“双基”建设设备购买:根据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双基”建设的需求,征得县政府同意,经县残联党组研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然后分配到各乡镇(街道)残联进行配置,并并由乡镇(街道)残联建立规范的配置档案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教育就业工作经费


1)残疾人个人创业项目扶持:由乡镇(街道)残联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由县残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实地复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县残联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花名册上报县财政部门,统一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阳光大棚等助残设施农业项目与残疾人创业示范户项目资金发放的程序与残疾人个人创业项目扶持相同。

2)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筛查、汇总、上报及组织参训人员工作,由县残联联系第三方培训机构针对残疾人培训的意愿进行开班培训,并由培训机构对接受培训的残疾人进行培训后的岗位推荐、就业跟踪及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县残联组织人员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进行资金拨付。

3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申请人持残疾证、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生证,自行或在乡镇(街道)残联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到县残联教就股进行申请,经县残联初审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进行审核,市残联审核通过后,将符合资助的学员名单反馈至县残联,县残联接到名单后,上报给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4)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学前教育:申请人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的资料,实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进行公示,县残联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花名册上报县财政部门,统一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第七条 其他工作经费

1)培训经费:县残联组织乡镇(街道)理事长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精准康复工作等业务知识培训。

2)创建奖励:对于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村(社居)进行以奖代补。

3)乡镇(街道)专职委员工资按月发放,村(社居)专职委员工资年终绩效考核后发放。

4)购买项目服务经费(如医生签约、残疾人工作站康复训练服务、动态更新等),评估、考核验收后,按要求拨付到位。

5)节日慰问:每年全国助残日期间和春节来临之际,对全县28个乡镇(街道)的贫困残疾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6)临时康复救助:对发生天灾人祸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临时性的救助。

上述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县残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本辖区内惠残政策的实施,负责编制项目及预算草案,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提出用款计划,做到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县乡两级要在项目资金使用之前,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落实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核制;对项目资金实施的事中事后要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精准落实。

第十条根据各项目开展的时间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实际情况或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到位,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依法依规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残联财务室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依法进行全程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套取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终身负责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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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f5e14e50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