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 74 项,项目名称为 “印刷经营者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 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 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 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 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刷境外出版物的, 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钐瘗睞枥庑赖賃。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 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 29 项、第 30 项、第 31 项,第 32 项、 第 33 项、第 34 项、第 35 项。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一)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1、违法经营额不足 罚款; :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2、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的罚款; 1 / 2 5 倍以上不满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 籟婭。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fc10a014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