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获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d5f490bc850ad02df8041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