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治安共同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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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治安共同体的必要性

摘要: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解决我国社会治安深层次问题、建设平安中国的重大方略和根本途径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充实,本文主要提出 治安共同体的概念及构建社会治安共同体的必要性,为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自己的思路。

关键词:社会治安 治安治理 治安共同体

一、治安共同体概述

治安共同体作为我国公共安全综合治理政策的模型,是指为了应对社会治安的治理困境,实现社会治安稳定这一共同目标,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公民组成的共同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公共安全的警务共同体。治安共同体的建立,其根本在于将现有治安由警察负责转变为警民共担,实现治安领域全民皆警的无限警务。

二、治安共同体的本质特征

治安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一种,形成的基础在于多元主体对于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共同需求,运行的根本在于多元主体的相互信任和认同。首先,治安共同体是联合统一体。从哲学的角度看,一切共同体都有着统一性的追求,根据滕尼斯的观点,共同体的理论出发点是人意志的完善统一,据此,治安共同体的统一性包括同质和同一,同质上表现实质统一,即多元主体在对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追求方面的意志统一;同一上表现形式统一,即治安共同体需按照自己的标准、规范去治理社会治安问题。

其次,治安共同体是合作共同体。治安共同体中作为治安治理主体的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公民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承担不同的治安职责,在社会治安的维护中,相互合作支持,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次,治安共同体体现警民一体。治安共同体构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治安治理的全民皆警,这里的全民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群众。治安共同体追求公安机关将公众的利益诉求内化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警察即人民;同时,公众将公安机关的责任义务内化为自己的责任义务,实现人民即警察,从而实现公众利益从诉求到追求的转化、个体行为由自私到自制的转化、社会环境由信息到信用的转化,最终实现警民一体。

最后,治安共同体实现利益共享。根据滕尼斯的观点共同体的生活是对共同财产的相互占有和享受,另外从需求理论的角度分析,根据需求层次理论,人们行为的动机来自于自身的需求,多元主体参与治安共同体的动机,在于实现自身治安的需求,尊重和满足多元主体在不同层次上对于治安秩序的需求,是保障治安共同体运行的关键。所以,治安共同体要以实现多元主体对于治安治理成果的占有和享受。 二、构建社会治安共同体的必要性

治安共同体的构建旨在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效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统筹推进,我国社会治安形势面临着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双重挑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必须不管深化创新治安综合治理,治安共同体则是其中具体化的模式之一。在当前的国家治理形势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本文对治安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分析如下。


2.1、满足复杂的社会环境对治安管理的挑战

我国当前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关键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深入期、改革的攻坚期,加之风险社会的到来及现代化的进程,我国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民众收入的日益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空前觉醒。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从社会治安客体来说,各种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多发,各种未知的、意料之外的风险因素日益突出,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在自己制造的风险之中,并还在不断地制造风险,风险的地域、时间、程度都带有不确定性,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日益加剧。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被无限提速和扩大,可以说,互联网上的一句谣言足以煽动一次实际群体性事件的这种蝴蝶效比比皆是,易发突发多发的社会治安问题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变得前所未有的繁重。在这种背景之下,公安机关的一己之力已不能应对社会治安困境。治安共同体的构建可以把公安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业和公民吸纳进来,共同治理治安问题,共同应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的挑战。

从公安机关自身角度来说,公安机关的职能也从原来比较单纯的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转变为当下合理、合法等多重标准下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与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多种职能,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编制缺口、警察职能泛化等问题造成了传统治安力量不足的局面,凸显出治安问题的社会需求无限性与警务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所以,在社会对治安的需求增加且日趋多样化的背景下,治安产品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提供,治安产品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采取政府、社会和市场多元共治的治安共同体来应对社会治安的多元化需求,只有这样方能破解社会治安的供需矛盾,实现公安机关提供治安产品的无增长改善

2.2、以合作寻求更加有效的治理方式

随着经济学、政治学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在社会运行中,个人理性行为可能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正如囚徒困境所描述的一样。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如果集体的智慧能在信息共享机制中进行多次博弈,则合作是可以产生的,并且合作对于集体来说可能会是最优方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很多企业的发展已然从合作的视角找到了一种新的企业发展战略,如战略联盟、供应链管理、产业集群等合作方式。在追求自身利益的私人领域,合作尚且被重视,那么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组织中更应如此。社会治安的提供是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供给,其更需要一种充分合作的体制和运行机制。治安共同体的提出和构建正是顺应这种管理思想的发展,并与治安实际供给联系的结合体。 2.3 顺应互联网社会对治安治理的新需求

根据20192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态统计报告》显示,截201812月,我国网民数量超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2018年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比2017年底提升了3.8%互联网时代席卷般的到来,使这些日益庞大的网民人数统计不再是冷冰冰的数据,同时也预示我们社会的特征在互联网时代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一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社会的大规模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交方式、虚拟社会关系不断重构,社会交往模式及社会生活方式逐渐虚拟化。二是互联网时代使得中国社会呈现离散化的状态。由于虚拟网络固有的同质性、选择的多样性,使得网络个体在虚拟化的网络交流中呈现碎片化的虚拟角色,并且随着不确定因素相应地形成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组织,进而形成离散化的虚拟社会结构。三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一个根本趋势就是连接一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应用平台正泛在地渗透到于网民生活中,而且物联网的迅猛发展也使得社会各个层面连接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深化。互联网时代我国社会呈现出的这些新变化,从内在要求社会治理应实现相应的转型:首先,要求治理主体实现现实主体和虚拟主体的结合,实现社会治理网络化;其次,互联网时代的权力去中心的转变及社会各层人们发声的便捷,使得社会治理的主体趋向多元且平等;最后,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推动了社会治理不断趋向开放性。社会治安治理属于社会治理的大范畴,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社会治


理转型也意味着社会治安治理必须发生相应的转型。治安共同体的构建正是顺应这种趋势,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模式,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应然之变。 5 结语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之策,从宏观上给我们的治安治理指明了方向。在实践中,各地应如何因地制宜地实施这一政策,则需要把这一宏观方针进行具体化。本文所探讨的治安共同体 即是旨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化,治安共同体的构建基于治安各方利益相关者对于风险社会背景下治安状况的深入了解,基于多元主体对于当前社会背景下治安共同体构建的必要性认识,需要多元主体在相互信任合作,在治理治安困境的共同目标下,从价值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逐渐构建起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治安共同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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