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8月16日 陕西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支持县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资金。 1 / 3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规范的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按照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年承担的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40元),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严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逐步实现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等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5104d4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