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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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在院领导班子内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院长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院的下列工作: ()直接负责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工作;

()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医院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六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院财务科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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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审核科室核算结果和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 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经济活动,审批医院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参与新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科技研究、物价收费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九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

第十条 总会计师组织本院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总会计师在院长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审批权。

第十二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科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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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5f73b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