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在院领导班子内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院长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院的下列工作: (一)直接负责财务科、收费处、住院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医院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院财务科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审核科室核算结果和绩效工资发放。 第八条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经济活动,审批医院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参与新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科技研究、物价收费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九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 第十条总会计师组织本院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总会计师在院长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审批权。 第十二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科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23a39d6b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