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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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2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已经2011623日云南省民政厅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8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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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促进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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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1dabeeb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