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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49-B0-48-C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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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49-B0-48-C5-38

财务管理制度



一、政法委机关财务管理是对政法委机关的财务账户的预算、决算、收支、记账、现金和存款进行管理。政法委机关财务管理在委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政法委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定和委机关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帐务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款相符。

三、认真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工作,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四、各项费用的报销,须由三人以上签字。报销凭证须经会计审核后提报主要领导审签,其中,日常办公费支出、驾驶员差旅费报销,还须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审核。报销实行一支笔制度,未经主要领导签字,不得报销。

五、各项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权限,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对支票的管理规定,会计、出纳对印章、支票的管理,分工明确。严格执行使用支票的审批、领用、签收、销帐等内部制度。一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和采购需报委主要领导同意或经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招标程序执行。

六、工作人员因公借款,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委机关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事后一星期内结清。如不按时结帐,从工资中扣除。严禁挪用公款。

七、固定资产购置,须提前做出计划,报书记或书记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八、严格按照财税部门规定使用发票,严禁无财务专用章、无事由、无经办人、无时间的“四无”发票入帐。

九、差旅费、独生子女入托费、医疗费、取暖补贴等费用开支,按上级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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