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婚姻制度剖析现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自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在一些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的时候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比如元朝。(清朝虽为少数民族政权,但其立法参汉酌金,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男子可以有很多个女子,但是妻子只能有一个,妾的地位不能跟妻等同。如果一个男子,有妻再娶或以妾为妻,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比如唐律规定,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 所以古代的男子对于妻子,在礼制的要求下有特殊的感情,尤其是对结发妻子,甚至超越了现代婚姻所要求的忠诚。古代婚姻制度要求的一夫一妻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旦一男一女做出婚姻的承诺就要相受一生,哪怕是一方早亡也不能背叛。丈夫先亡,妻子守节自不必多言。妻子早亡,也要求丈夫在精神上守节。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叫称做“继室”、“填房”或者“续弦”,第一任妻子称做“元配”。继妻在家庭中拥有的地位和权利都次于元配,所谓“生同衾,死同穴”指的只是元配妻子,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是与那个“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其有以下特征。 (一)主婚权属于父母,而不属于婚姻主体。 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齐风·南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里的“必告”,主要意思是决定、命令和包办,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婚姻是由父母的意志决定的,是由父母促成的,是由父母包办的。决定子女婚姻是父母天经地义的权利和责任。不但结婚由父母决定,离婚也以家族为中心,离不离的权利也基本上由父母掌握。正如贵州省八寨县县志中记载到:“男不告父母而娶,女不由媒而嫁,则终身为人所不齿。” 婚姻主体在自己的婚姻上是身不由己的。没有婚姻自主权。费孝通说:“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为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这而的“己”被家族和血缘裹着,以己为中心,实际上是以家庭、家族、家长为中心,这种思想体现在婚姻中,婚姻主体没有独立的权利和地位,婚姻上有父母没自己。总之:传统婚姻是父母本位的婚姻,是身不由己的婚姻 (二)婚姻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 与父母掌握主婚权相应,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甚至被否定。中国古代的《礼记·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古老的婚姻定义里,我们不难看出,人们之所以结婚,为的就是弘扬家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旧式婚礼中许多仪式都说明“广家族、繁子孙”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如祭拜祖宗象征婚姻是家族的发展,铺床时置红枣、花生、桂圆、核桃于念枕中,以此象征新妇要早生、多.生贵子。采取实际措施,规定新婚妇夫婚后一个月不空房,以保证受孕生子。这些仪式和规程既反映了人们对生儿育女的强烈愿望和期盼,又折射出人们对可能不生育的极度恐惶和忧虑,这种期盼和忧虑给新妇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事实上婚后不能生育或生男不能生女,则常常要受到来自公婆、丈夫以至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即使在近、现代,大部分妇女的命运也并无多大改变,她们依然不过是家庭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 三)现代婚姻规范主要有婚姻平等、婚姻自主。 首先,所谓“婚姻平等”指在婚姻面前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具有同等权利。新中国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这个婚姻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要摧毁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是对现代婚姻平等事实的肯定,这说明婚姻平等指,在婚姻关系中,婚 姻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有各自独立的个性和人格,有选择和决定婚姻的同等权利。 其次,“婚姻自主”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它要求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上自愿、自觉和自主。自愿指婚姻当事人的交往、婚姻关系的缔结是自己愿意的。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接触、了解的自愿结合”。因此,双方当事人知心、吸引、体贴而产生的感情是确立现代婚姻关系的先决条件,自主自愿是确立现代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正是这个意思。自觉指人的婚姻活动是一种有理性、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活动。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说:“我们对于情感的理解愈多,而心灵感受情感的痛苦愈少。由此可见,人能用理性认识、调节、平衡、控制自己的情感,在婚姻活动中,人的自觉程度愈高,人的婚姻越自主,相反,没有自觉性,人就不能婚姻自主,自觉自主也是现代婚姻的重要原则。自决指婚姻的决定权以本人决定为主,以本人决定并征求父母意见为辅,而不是由父母决定。据天津市妇联最近的调查显示,“初次婚姻由父母决定的占17.2;由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的占11.9;由本人自己决定的占42.2;本人决定,征求父母同意的占28.4%。”由此可见,自主自决已成为中国现代婚姻的主流。自愿、自觉、自决是婚姻自主的表现,它不只是适用于结婚自主,也适用于离婚自主。如今的中国人已经不再受“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的封建婚姻规范羁绊,不再视离婚为羞耻,而把离婚真正当作“死亡婚姻”适时解体的理智安排,是婚姻当事人的一种解脱和自由。人们以更宽容、更理性、更开放的态度对待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的离婚,这说明中国人在婚姻上的自主性增强了,婚姻质量提高了。 以上通过古代婚姻制度和现代婚姻制度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现代婚姻制度在传统婚姻制度基础上发生了三大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婚姻决定者从父母转变为婚姻主体;第二个转变是婚姻目的从生育转变为爱情;第三个转变是婚姻规范从“男主女从”、“包办”、“买卖”、“顺从”转变为“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婚内性生活”、“婚内感情”。这种转变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避免了多少婚姻悲剧的发生,促成了多少美满、幸福婚姻的实现,使多少人在婚姻中感受到阳光般的温暖,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使社会更加稳定、美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2b030d133d4b14e85246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