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制度发展历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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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下面是为大家分享无效婚姻制度开展历程及程序,欢迎大家阅读阅读。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背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制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背制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才能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背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恳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犯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1950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xx4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施行,并起着标准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好心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成效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开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开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宏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开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如今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本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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