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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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实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村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编制袋、木桩、块石、枝草、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管理使用要遵循“总量控制、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 第五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六条 防汛抗旱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

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

情况。

3、负责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一、总则


第七条 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八条 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

三、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村干部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 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三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四条 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第十六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七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

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

出申请,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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