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可能面临五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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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可能面临五大风险

2017年社会工作者可能而临五大风险

专业社工服务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逐渐包含了社会福利、社会救 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教育辅导等。随着社会工作 的发展,其对服务对象、第三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 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问题。如何应对其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 既需要社工及社工机构了以应对,又需要创新并应用社工职业责任保 险制度予以解决,进而保障社会工作良性发展。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指一个行为可能在市场交易之外有助于或有 于其他人的利益。尽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观 (主要是“助人”),且相关社工机构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社工及社 工机构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领域中,运用的是其专业知识、技能以 及方法开展工作,要达到的目标是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及有效解决社 会问题,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就决定了社工行为具有外部性, 并有可能产生负外部性,也就是社工及社工机构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 中,可能会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社工及社工机构服务的负外 部性可能是其故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过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 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人民事权益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再或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该 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当社工或社工机构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出现负外部性或 权行为时,基于社工或社工机构故意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 ,当由该社工或社工机构负责赔偿,甚至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如 果是由于该社工或社工机构的过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他非因 社工自身因


素造成的,也可能基于其专业性等因素完全由社工或其机 构承担责任。

我国社工服务H益增多,社会工作事业处在发展期,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专业技能要求及培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并未发生 大量社工及社工机构因提供服务承担侵权责任的事件,但从社工及社 工机构本身来看,可能面临五种风险:

一是行为责任风险,指社工及社工机构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服务 同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超出委托方委托的工作范围,造成服务对象或 第三方的损失;

二是专业技能风险,指因当前大多数社工及社工机构服务技能有 进一步成熟,社工服务可能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方损失;

三是资源风险,指依靠现有技能、方法和链接的资源,社工及社工 机构提供的某些社会服务,无法保证服务对象的所有问题都能被及时 现或解决,并由此可能对服务对象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

四是管理风险,指因当前大多数社工机构处于成长期、管理机制 待健全,少数社工的失误可能导致整个社会服务工作出现不足;

五是职业道德风险,指虽然国家和各地社工规范都对社工及社工 构职业道德有较高要求,但仍有部分社工及社工机构敷衍了事,甚 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利益。

众所周知,我国社工待遇普遍较低,社工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资产 偏少,目前我国社工机构成立的注册资金要求为3万元以上,因此无 是社工还是机构抵御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为有限。一旦 侵权行为发生,作为社工或社工机构的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赔偿 能力不足,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被侵权人仍无法得到应有赔偿。面 对上述风险,应借鉴其他行业责任风险的规避或降低风险的方法,其 中吸收并采用职业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基于工作原因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 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 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该保险可以有效助力社工及社工机构 抵御可能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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