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电费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电相关信息 1、 用电场所。 2、 乙方方自行安装布线并设置相关设备。 3、 甲方提供以下账户供乙方汇入电费使用: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二、乙方负责提供的具体内容 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供电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同时需保证向甲方提供所需要安装设备的负荷容量。 2、 乙方应保证电表、电缆等的安装、布放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3、 乙方按时支付电费至甲方指定账户: 4、 开票信息: 开票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三、费用约定: 1 、电费结算约定: 甲方负责提供含税电费单价及增值税专票税率按电力部门规定标准计算,结算依据:经双方确认的电表读数、电费金额。费用支付周期:12个月,费用支付方式: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抄表后结算。 2、结算依据说明: 双方约定票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表约定: 双方约定通过以电度表(国内正规厂家生产的电表)来计量电度(每个用电点只以一个电度表计量电度)。为方便抄表,双方认可乙方安装的可远程抄表的电表作为电度计量表,电表应直观、清晰显示电度,并经CMC认证;或允许用电方改造为可远程抄表的智能电表,智能电表应直观、清晰显示电度,并经CMC认证。每个站点只以一个计量电度为准,根据本次抄表电度减去前次抄表电度作为当期计量电度。对于用电设备类型一样的多站点,双方约定以其中若干个电表(一般宜2个)作为基准电表。详细电表位置见附件。 4、乙方对远程抄表得出的当期计量电度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约定抄表周期与费用支付周期一致。 5、远程抄表所需的移动通信系统及与之相配套设备建设维护费由乙方承担。 6、用电开始时间 年 月 日,对于用电开始时间至本协议签订日的用电,也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电费单价、票据、支付方式与结算方式等结算电费。 7、双方房屋或场地租赁合同中如有涉及电费相关内容且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为准。 四、其他约定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用电接入的分路及相应的开关或接线位置。 2、 除电力部门停电、电力设备检修停电等不可抗拒原因以外,甲方需保障乙方站点365日x24小时不间断正常供电。 3、甲方的场地进行装修、改建等工程可能影响乙方用电及设备正常运行的,应事先通知并与乙方协商落实解决方案后方可实施,以保护乙方正常用电及设备正常运行。 4、甲方应积极维护供配电设备,以确保对用电方的正常供电。如果甲方遇突发事件危及对乙方的正常供电时,应尽早通知乙方,双方及时安排人员前去共同处理。 5、 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且双方不再签订用电协议的,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与新业主的交接工作。如乙方方届时已支付的电费超过甲方应收金额,则甲方必须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多收取的金额退还给乙方,相应税金乙方承担。 6、 协议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向当地供电局直接批电接入,本协议自乙方停止使用甲方的供电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安全责任 1、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2、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对方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用电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期限及生效 1、本协议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用电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30ea26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