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转公选——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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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转公选——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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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

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规定:对计


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

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6、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

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

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

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

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7、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

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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