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4]6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4〕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莆田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 1 / 2 为加强我市防洪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我市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字[1998]1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b492bb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