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籍 地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育 龄 人 员 情 况 姓名 (夫) (妻) 孩次 1 2 3 4 性别 男 女 民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年 月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年 月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生育(抱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政策内/外 □内 □外 □内 □外 □内 □外 □内 □外 超生处理情况记录 超生子女 个,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 年 月 日,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年 月 日,已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是、□否)结案,结案时间 年 月 日。 户籍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户籍地乡镇(街道)卫计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意见 户籍地证明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 1、本表为我市统一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审查对象须要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加具户籍地卫计部门意见及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2)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3)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生育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4)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的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结案及结案时间。 (5)相关卫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590f2b6de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