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民银行2015年起 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的解释说明 各支行、部: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存款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起对存款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将部分原在同业往来项下的统计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根据银发[2014]387号文件,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现对纳入存款口径各项指标作如下解释: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特此解释说明 业务部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5a37672c8d376eeafaa3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