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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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者:褚红丽

来源:《科技视界》2012年第30

【摘 要】职业介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之一。随着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正在深度整合,在新的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也面临着转型发展的新需求。我国的职业介绍是在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初期,被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而由公共部门提供的,由于劳动力市场没有经历自发形成的过程,使得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必须积极参与市场机制的健全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有条件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交流平台,提供更加开放的公共服务,从这些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新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应当重新定位为:健全市场就业机制的承载者,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沟通平台的搭建者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提供者。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定位

职业介绍是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就业促进法》在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服务。

同时,职业介绍也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产物,劳动力市场是无形的机制和有形的载体(中介服务场所)的统一①。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劳动者为了获得满意报酬的工作,就必须在劳动力市场搜寻②,职业介绍能够有效的减少劳动力市场的摩擦性失业,从而提高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效率,这正是其价值所在。

对于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来说,职业介绍是较早纳入进来的服务项目之一,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最初目的是安置就业,侧重于对劳动者的服务,服务方式是一对一的,1990——1998年,劳动部先后颁布《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规定》、《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基本上延续这一思路,强调职业介绍工作要深入求职者职业搜寻的全过程,这种服务模式需要付出相当大的行政成本,且工作绩效难以考核,从实践来说,成效也并不理想,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至少目前公共部门还是应当立足于提供最基本的、私人部门无法或不愿提供的服务,且随着私人中介的发展壮大,一些高端服务、个性化服务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去做。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逐步融合的形势下,有必要在深入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的重新定位,以利于进一步明确基本职责,厘清活动边界,避免与私人产品交叉混淆,从而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率、质量更高、更加及时到位的公共服务,促进劳动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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