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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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 号】浙司[2006]125 【施行日期】2006.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律师突出贡献奖的通知

(浙司〔2006125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我省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事迹,进一步树立我省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律师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突出贡献奖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讲政治、顾大局;

(二)敬业爱岗,有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在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有其他不良记录;

(三)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多年来在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等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上贡献突出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宣传法制、捐资助学、扶贫、救灾、支援落后


地区建设、无偿献血等某一方面作出贡献特别突出的;

(五)关心律师行业建设,在促进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或培养青年律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六)办理以下案件成效明显的:

⒈对完善某一方面社会制度、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有积极意义,对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或一定促进作用的案件;

⒉有较强的探索性,属于全国、全省首例型,对开拓业务领域、提升业务层次、推动律师业务发展有较大意义的案件;

⒊所涉标的或挽回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明显或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⒋对当地(市以上)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目前仍在执业的专职或兼职律师。

上述一、二、七项为必备条件,三、四、五、六项为选择条件。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律师个人提出申请或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推荐,经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评选、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或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申报时间: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上报省厅或省律协。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律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出的事迹突出、典型,具有先进性、榜样性,省厅决定成立律师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吴强军,副主任:陈伟强、王秋潮、秦小平,成员:许赛莹、邵素珍、陈三联、黄卫东。评审委员会下设初评小组,成员由律管处和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活动,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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