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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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法理思考

作者:张峰

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2

【摘要】现阶段,法律没有独立的地位,所以公民的婚姻权利与自由容易受政治因素和社会道德因素的干涉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从对我国现代的婚姻立法与婚姻状况的研究入手,提出了在婚姻法制定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几点原则。 【关键词】婚姻法;法理学;立法 一、我国现代的婚姻立法与婚姻状况

20世纪初,民国政府在制定婚姻立法的时候,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修改,不仅实现了男女平等、确定了婚龄和婚姻自由精神,还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是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实现。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承担着除旧立新的任务,规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在婚用法上具有开创性的作用。此外,1980年所颁布的婚姻法中,将重点放在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不仅对婚龄进行了规定,还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计划生育的规定,使婚姻法更加规范和完整。 二、婚姻法制定中应遵循的几点原则

虽然现阶段婚姻法的制定逐渐实现了现代化,但是社会婚姻家庭的现代化并没有得到实现,而要想保障公民婚姻权利与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能够反映出法律的现代精神,所以在婚姻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因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减少国家对婚姻家庭的干涉和限制。立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干涉和限制要在保障公民正当权益和自由的前提下才算是合理的。而从封建社会的家庭婚姻关系来看,家庭婚姻关系与论理、封建政治制度以及立法制度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言,这种立法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所以这种通过立法来使人们形成高尚品德的做法是很难实现的。此外,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但是很难做到对公民内心情感的规范和调整,而婚姻家庭正是一个与感情相关的领域,通过婚姻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理念,不仅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还会使得公民因为道德观的虚伪和法律的强制而造成个人权利与自由虚空。

2.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与家庭在承担社会能力方面是一致的,而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又应该顺应现阶段婚姻发展的趋势,从而保证每一位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婚姻自由中遇到的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离婚自由。而对于离婚而言,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离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会对子女造成消极的影响,使其走向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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