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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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即是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

挂靠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承租人、出卖人、挂靠公司和出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为确保承租人切实履行合同,出卖人同意为承租人以连带保证方式向出租人提供担保。承租人、出卖人(既保证人)与挂靠公司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三方共同遵守。

一、承租人如果不能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将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故承租人应严格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得有违约行为。

二、如果出租人依照《租金扣划信息通知书》的应付金额从出卖人交纳保证金中扣划承租人应交预期租金及违约金, 出卖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垫付款项及垫付款项扣划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承租人应当在扣划之日起10日内,将垫付款及利息打入出卖人指定的账户,10日内未打入的,每日要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为追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出卖人所受上述损失,出卖人有权从承租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并且承租人还应该在出卖人扣划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未补足的,应按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

三、挂靠公司如果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给是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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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出租人损失。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向挂靠公司追偿损失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承担出卖人为追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四、在出租人向出卖人发出《收车通知书》后,出卖人即享有从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处收车的权利。在接到出卖人收车的通知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应在10日内将车辆交付给出卖人。如逾期不交,承租人及挂靠公司应连带向出卖人每日5000元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及挂靠公司不主动交车,出卖人有权利强行扣车,扣车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强制扣车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和挂靠公司连带承担。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加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即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丙方(挂靠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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