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74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13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3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8a3767ced630b1c59eeb59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