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省网信办等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粤金[2018]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2.11 【实施日期】201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省网信办、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金〔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 工信部 公安部 网信办201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1 / 3 (一)强化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二)坚持穿透式监管。对于《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点把握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专注主业等原则,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不留监管盲区。 (三)强化监管手段。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省金融办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上线运营30天内,到注册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三级;督促选择国家认可的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等级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按规定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按照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安全标准要求,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 (五)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 2 / 3 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网贷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网贷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开业前,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鼓励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先行接入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六)加强失信约束惩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a6c96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e.html